几张转介费明细单将爱尔眼科再次推上了风口浪尖。1月6日至1月11日,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公布了宿迁爱尔眼科医院的转诊计提申请,质疑爱尔眼科涉嫌行贿。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爱尔眼科发问询函,要求公司核查相关事实并回应。围绕爱尔眼科的行贿疑云待解。
爱尔眼科股价暴跌
一年前,医生艾芬在爱尔眼科治疗致右眼近乎失明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近日,艾芬再次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直指爱尔眼科涉嫌行贿。1月6日至1月11日,艾芬先后公布多份包含患者个人信息、手术费、计提费用以及介绍人姓名、职务、开户行和卡号的清单。介绍人信息一栏中显示,江苏宿迁市多名公职人员、医生以及社会人士均参与其中。
这几份清单将宿迁爱尔眼科医院拖入了“吃回扣”的质疑中。由于清单中明确了介绍人的银行卡信息和计提费用,所以似乎给宿迁爱尔眼科医院介绍病人,医院就会对介绍人按一定比例进行返点。
除宿迁爱尔眼科医院外,艾芬还公布了玉林爱尔眼科医院等医院的转诊计提清单,内容同样涉及转诊计提费用,有“吃回扣”之嫌。
被质疑涉嫌行贿后,在二级市场上表现较好、有“眼科茅台”之称的上市公司爱尔眼科的股价受到较大影响。在“吃回扣”事件后的首个交易日1月10日,爱尔眼科报收37.29元/股,跌幅为3.72%,总市值为2016亿元。此后爱尔眼科股价持续下降,1月12日爱尔眼科股价报收36.81元/股,总市值为1990亿元,仅三天时间,爱尔眼科总市值就缩水了26亿元。
除了股价下跌外,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向爱尔眼科发出“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爱尔眼科补充说明支付回扣所涉医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属于发行人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医院,发行人是否需对涉事医院支付回扣行为承担相关责任。同时问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经营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涉事医院回应
在艾芬公布的几份明细中,涉及最多的是宿迁爱尔眼科医院。明细中所涉及的手术日期集中在2017年-2019年,回扣金额从70余元至2000余元不等,总金额为78万余元。
1月9日晚,宿迁爱尔眼科医院针对目前网传的信息发布声明称,医院于2019年已按照董事会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严肃处理了违规员工,并撤换了管理团队。此外,现任领导班子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坚持规范运营。同时强化对员工的日常教育,提升服务水平。
据了解,宿迁爱尔眼科医院未非上市公司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而是通过爱尔眼科参股的基金进行投资孵化成立的。爱尔眼科成立于2003年,根据安信证券发布的信息,爱尔眼科从2014年开始通过并购基金的形式在体外设立或收购眼科医院,授权使用爱尔眼科品牌,近年来迅速扩张。2021年爱尔眼科累计完成四次重要的收并购,共涉及27家眼科医院,对应2020年的营业收入体量合计达到5.99亿元。
在飞速扩张的背景下,爱尔眼科重营销、轻研发的路线也曾引发担忧。2021年前三个季度,爱尔眼科销售费用为11.07亿元,同比增长49.43%。与此同时,爱尔眼科涉及医疗事故的案件也并不少见。此次公布宿迁爱尔眼科医院部分清单的艾芬,就曾与爱尔眼科有过医疗手术相关的纠纷。
中国商报记者试图联系上市公司爱尔眼科未果,截至发稿,爱尔眼科并未对此次事件作出官方回应。
转介费到底是否涉嫌行贿
在此次爱尔眼科涉嫌“吃回扣”事件中,转介费这一说法引起关注。转介费是什么?医院给介绍人转介费是否涉嫌行贿?做一台手术给介绍人费用,到底是个别眼科医院的违规操作还是行业潜规则?
“真正的转介费应该属于企业市场推广与市场开发费用的一部分,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环业投资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一位就职于眼科医院的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艾芬所称的回扣实际上为转介费,转介费是指通过医生或患者介绍患者,按照治疗费用的相应比例给推荐人的一笔费用,这在一些民营医院中并不少见。该工作人员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自己所在的医院也有类似的介绍费用支出,无论是医院员工、患者还是院外的医护人员,介绍患者入院治疗均会得到如转介费之类的返利。
“我不能说这属于正常的营销费用,但在我周围大家不会把这个当成违规的情况。我们医院也有很多医生会介绍患者过来,很多介绍人也不是医生或者医疗行业的人,我们的客户(患者)也会介绍亲朋好友来我们医院做手术,大家都是这样做的。”这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商报记者,在鼓励医生多点执业的背景下,许多知名眼科医生会在知名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同时执业,受到挂号、手术排期、时间限制等因素影响,许多患者无法在公立医院完成手术,因此这些医生会将患者介绍到自己执业的民营医院安排做手术。“许多患者都是冲着医生的名气和技术来的,至于在哪家医院做手术并不重要。”
“医院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用以销售或者购买医疗服务。如果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医院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艾芬公开的明细属实,该医院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医院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此外,给介绍人转介费这种行为可以构成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则要看是否达到一定数额。(记者 李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