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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通社研究之倍特药业案收官:证监会对华泰联合、倍特药业及其两名保代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倍特药业案终于收官了,证监会对华泰联合及其两名保代发出了警示函,对倍特药业公司发出了警示案,理由是:
(资料图)
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倍特药业于2020年12月27日经深交所上市委成功过会,并于2021年3月12日提交证监会注册。3月15日,凌通社研究在国际投行研究报告公众号发布了研究报告“经过深入的公开资料研究,为证监会提供了倍特药业的市场推广费着巨大的犯罪嫌疑的充分证据。
此后,证监会发出了注册阶段问询函,要求倍特药业和保荐人说明。2022年1月13日,证监会决定终止倍特药业发行程序。
//证监会终倍特药业上市
//凌通社研究报告向证监会提供充分证据
//中介机构都应该被处罚
证监会对华泰联合证券及IPO企业成都倍特药业(已上市)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1、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关于对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发行人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0月14日
//关于对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