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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修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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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空港股份,股票代码:600463)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经证监部门查明,证监会认定空港股份(600463)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和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此,证监会对空港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万元,对卞云鹏、王鹏等相关责任人员同样给予警告并处20万至70万不等的金额。空港股份(600463)表示此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空港股份股民索赔的条件可暂定为:在2020年4月30日到2022年1月10日期间购买空港股份(600463)股票,且于2022年1月10日之后出售或持续拥有空港股份(600463)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