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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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0年,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Y上市公司及25名责任人员被行政处罚,公司违法行为具体包括:2015年至2018年期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为掩盖前述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秉持“追首恶”原则,针对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委派公益律师代理4名投资者向Y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及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庭审还原
2022年,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并开庭审理,当地证券监管机关、辖区部分上市公司派员旁听。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引导双方就共通法律争点、事实争点及证据展开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对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等认定基本一致,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法庭特设“支持诉讼+投资者服务中心”席位,投资者服务中心派员线上参加庭审并独立发表支持诉讼意见。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当庭向4名投资者及时支付了赔付款项。
案例点评
在法院、当地证券监管机关、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协同努力下,该支持诉讼案实现了“当庭调解、当庭撤诉、当庭获赔”,彰显了支持诉讼对证券违法行为人的警示震慑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投保机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未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将持续加强与司法机关、证券监管机关的协同合作,坚持把“大投保”理念贯穿公益维权诉讼全流程各方面,进一步提升投保工作质效,切实提高投资者的获得感与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