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微:“抽屉协议”上市后被举报,当事人被通报批评中介躲过一劫

发布时间:   来源:投行小兵

上交所最新发布了《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4期),其中披露了一个监管案例。尽管审核动态没有披露具体的案例名称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们可以确认发行人就是上海复旦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相关的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如下:

一、当事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章勇,上海政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

上海政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二、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0年9月30日,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复旦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总股本69,450.2 万股,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章勇、上海政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政本)分别系发行人间接、直接股东,章勇通过上海政本、上海年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年锦)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9.14%,是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股份非常分散,因而IPO的时候就认定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种认定从规则上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不过,小兵一直觉得一个公司没有一个具体控制的人,没有最终拍板决策的人,在具体企业经营实践中根本就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不管怎样,或许就是这样的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还救了发行人。案例被处罚的当事人是发行人持有5%以上的重要股东,且主要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简介持有股份。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心想要隐瞒股份代持或者其他抽屉协议的信息,还真的不好核查和判断。】

2020 年9 月28 日,章勇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承诺,不存在因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亦无任何第三方对上述股份主张权利,其控制企业上海政本、上海年锦等亦出具了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权益安排的承诺。

【重要的股东都要出具承诺函,这是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必须要满足和公开披露的内容。招股说明书作为一份法律文件,那么这些公开披露的承诺和保证,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别说这个发行人最终成功IPO上市了,就算没上市成功也会被处罚。】

2020 年11 月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发行人说明上海政本、上海年锦是否实际持有发行人股份,上述股份是否存在潜在代持情况,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21 年2 月8 日,本所就股东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发出专项核查函,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要求,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纠纷或潜在纠纷等,发行人披露股东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事项进行核查说明。

【交易所在IPO审核中,明确两次问询都关注到关于股份清晰稳定以及股权是否存在纠纷专项核查的问题。通过这样的描述,主要是说明交易所在这个问题上是关注到的,是没有责任的,是可以免责的。当然,从目前这种问询方式来看,只要是涉及到股权的问题,审核机构保证都是没有任何审核责任的,反正根据《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个文件要求中介机构全面核查就是了。】

2021 年3 月9 日,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况均已依法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披露的现有内资股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这里明确中介机构也明确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不存在股权方面的任何问题。】

发行人首发上市后,本所收到关于上海政本在复旦微首发上市申请期间隐瞒存在股份代持等事项的举报信,于2022 年11 月14 日发出监管工作函,明确要求章勇、上海政本结合举报线索说明相关事项,要求中介机构进行相应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中介机构分别于2022 年12 月27 日、2023 年5 月8 日、5 月19 日向本所出具了核查意见及补充核查意见,认为章勇、上海政本在复旦微首发上市前,未如实告知存在对外转让、为债务提供担保等相关利益安排的股份数为2,018.44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91%。

2023年2月23日,章勇、上海政本回复认可举报信所涉相关协议的真实性,但称协议系以所持发行人股份为债务提供担保,实质为借款协议,并非以转让或代持股权为目的。

【关于举报的协议的内容以及谁举报的,相关的信息其实都不怎么重要,有一个结论至少是明确的,那就是:股东偷偷跟别人签了协议,但是这个协议自己锁在了抽屉里没拿出来说,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可能不会了解,作为中介机构的核查手段也很难做出核查。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仍旧只能依靠当事人的承诺和说明作为最核心的依据来发表意见。

关于这个抽屉协议,有这样几点值得关注:

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发行人还算是幸运的,好歹也是IPO上市成功之后才举报的,要是IPO在审期间举报,可能IPO就不会这么顺利了。

②股东如果纯粹就是抽屉协议,除非有其他当事人或者知情人举报或者公开信息,不然真的不好核查。

③这个当事人股东可能也深知这一点,就算有人举报也可以扯皮不承认,把水搅浑还可以抵赖。当然,当举报人以这个协议作为证据直接将持有的股份给司法冻结之后,实在是藏不住了,只能是承认了。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股东的性质真的还算很恶劣。】

三、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章勇、上海政本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在首发上市申报时未如实说明其所持股份存在对外转让、提供担保等相关利益安排,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作出的承诺与事实明显不符,在审核问询及股东信息专项核查过程中,继续隐瞒相关利益安排事项,在收到本所关于股份代持等事项举报信的监管工作函后,仍未对所涉违规事实如实、完整地进行回复说明,直至复旦微陆续披露多个《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部分司法冻结公告》后,才补充承认相关违规事实,主观故意明显,导致招股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相关核查结论不准确。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对章勇、上海政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因为当事人顽固到底,不见棺材不掉泪,直到股份都被冻结了才被动承认股份代持等情形,性质非常恶劣了。当然,从交易所的角度来说,能够给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超过了自律监管措施),可能也是权限内最大的处罚了。处罚是不是足够,是否有足够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呢?这个问题也两方面看,从当事人的行为性质确实恶劣,应该严格处罚。当然利好的方面就是,这毕竟就是个人股东的违规行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没有重大风险,也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不然,处罚可能更严重,毕竟我们的很多处罚还是结果导向论的。

还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案件中,发行人并没有被处罚。而较之当事人的通报批评,而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签字人员只是被口头警告,从很大程度上也理解了这种问题在IPO实践中核查的难度甚至几乎就没法核查的现实。又因为中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负责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且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因而自己核查的问题最终出了风险,要说一点责任没有肯定也不合适。从这个角度最终处罚的结果来说,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IPO中各家的责任该如何履行。有时候,再怎么努力可能也躲不过处罚,不过,监管机构在处罚决定的时候,还是会考量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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