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晚,K435列车上一名男子被持刀杀害,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知名大V发文称,“如果我在现场,我会要求自己……冲上去抱住凶手,并招呼现场的人们一起上。凶手只是一个人,我们大家一起上一定能一举制服他。如果我没那样干,我会羞愧,觉得自己愧为男人,决不会好意思还在这里大讲躲开的道理。”这条微博下有17947条评论,该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第一,阅读量近9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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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争论激烈,有网友认为,这是不在现场的人“打嘴炮”,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提倡。大多数人则表示,面对手持凶器的人,普通人应该量力而行,避免“热心帮倒忙”,或造成更大的伤亡。
据扬子晚报报道,目击者王先生描述了现场的惨烈:双方疑因吸烟问题产生矛盾争吵后,凶手持刀刺向受害者近10刀,致其当场死亡。其中一个细节是,当时有一名黄衣男子,冲凶手说“住手!不然我要报警了!”随后被凶手持刀追赶。黄衣男子表示“我怕你了”,凶手说饶他一命,又回到杀害男子的位置,对倒地男子又补了4刀。事发后,乘客们在没有工具的情况下也不敢擅自上前制止凶手,直到车上警察持盾牌和防暴叉赶到现场制服凶手。
↑网传视频截图
对此,警方相关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列车车厢比较狭窄,当遭遇暴力伤害时,可以拿起身边背包等物品进行防御,并与凶手拉开距离,大声呼救。但因现场情况复杂,市民遇到这种情况,建议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请求列车上的警察快速处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人性中光辉的、舍己为人的一面,也是法律所倡导和褒扬的。但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一种自愿、主动的选择。一般来说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救、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民法典》的“好人条款”表现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和倡导,许多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对见义勇为的评定和奖励,进一步表达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和赞扬。
付建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他人正在遭受的人身损害,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这也是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如果危险发生时,每个人都多一份勇气,就会在危难之中拯救更多的生命。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就本案而言,同车厢的乘客见状没有阻止犯罪分子杀人行为,无人“拔刀相助”,也许会受到道德谴责,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因为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赵良善介绍,我国对见义勇为持鼓励、保护态度,各省市也针对见义勇为出台了相关奖励政策。同时,《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及《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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