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政策改善人口结构 多地延长产假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妇女报

● 育儿是父母双方的责任,延长生育相关的假期,应该覆盖父母双方,而不应只是对女性。父母共同参与抚育的儿童才能更健康成长,也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生育行为带给女性的不利影响

● 应推进生育保护的成本社会化,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产假、延长生育假的津贴、工资。生育基金比例是以支定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调生育基金缴费比例和扩大缴费主体

● 应该建立政府、企业、家庭责任共担机制。从国家制度方面出台一个更加具有可行性、更加细致、更加系统的措施,建立政府、用工单位、劳动者、家庭各方共同承担养育责任的机制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5个省区市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副司长杨金瑞日前介绍,从现有情况看,各地普遍延长产假30~90天,增加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等条款。多地延长产假会对女性就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延长产假后的生育成本如何分担?怎样解决育龄女性的后顾之忧?本报记者专访多位专家学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延长生育假在实践中却极有可能对女性就业产生影响

在国家出台“全面两孩”政策时,多地就曾修改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女方的产假。此次“三孩”政策后多地又再次延长女方的产假。政策内可生育子女数量增加,加之产假延长,延长产假可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较大。

比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原全国律协劳专委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文蔚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三孩”政策背景下,各地延长生育假对女性就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在招聘阶段,用人单位可能会有意识地减少对女性的招聘名额、比例,或者提高女性的招聘条件;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对于女性员工多的用人单位来说,由于产假和生育假的延长,客观上可能会引发更多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调岗降薪甚至解雇纠纷。

“延长生育假可能导致女性就业门槛提高,这种担心不能说是杞人忧天。”苏文蔚说,但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这种影响的程度会有差别,相信立法机关在修法之前也应当有过评估,也有一定的预期,我们也要等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再来看看实际影响到底有多大。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教授谢琼认为,社会发展至一定阶段,通过完善儿童和家庭政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进而实现国家社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是必然趋势。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提高生育意愿、优化人口结构,必然要求出台包括延长生育假、增加托育服务、建立健全儿童养育补贴等一系列措施,仅靠延长生育假一项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同时,延长生育相关的假期,应该覆盖父母双方,而不应只是对女性。这是因为,育儿是父母双方的责任,父母共同参与抚育的儿童才能更健康成长,也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生育行为带给女性的不利影响。调研发现,父亲参与育儿的意愿较之于以前有很大提高。

“延长生育假不应该对女性就业产生影响。”谢琼认为,但是实践中却极有可能对女性就业产生影响,尤其多地对产假延长时间的不同可能会对地区间女性用工产生连锁反应。希望国家能尽早统一界定和规定产假、生育假、育儿假等作为地方因地制宜的参考基础。

应明确延长产假期间待遇标准

目前,多地关于产假延长期间的待遇,多用“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等来表述。

其中也有一些例外,如《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剩余期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目前的规定,延长产假期间的待遇如何制定?苏文蔚认为,“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只是明确了产假、延长生育假期间的待遇发放标准,并未涉及待遇支付主体,因此并不意味着产假、延长生育假的经济成本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还需要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执行。

苏文蔚告诉记者,关于延长生育假期间的待遇支付主体,目前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比如广东,2014年的生育保险规定里明确了奖励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2021年新发布的生育保险规定删除了这条,没有明确生育假待遇由单位还是生育基金支付;江苏、安徽、浙江规定都是由生育基金支付。而在北京,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2016年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的30天生育假待遇还是由医保基金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支付,新修改规定的30天延长生育假的生育津贴,在医保部门没有发布通知前,可以由各单位比照生育津贴给予待遇。

谢琼认为,延长生育假的前提之一应该是目前已有生育保险制度的充分落实与有效统一。调研发现,目前不同地方、不同性质的机构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并不相同,有些机构的生育保险待遇只是一次性的生育补贴。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唐芳博士告诉记者,目前多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延长女性生育假的待遇,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会提高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即使女性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维权,同样也会增加就业成本。

在唐芳看来,应推进生育保护的成本社会化,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产假、延长生育假的津贴、工资。生育基金比例是以支定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调生育基金缴费比例和扩大缴费主体。同时,在家庭内部提升共同照顾的价值,鼓励父亲和母亲共同照护教育子女,帮助双方都能平衡工作和家庭。

希望从国家制度方面建立生育成本共担机制

如何解决延长产假可能对女性未来就业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教授日前表示,育儿分担机制是必须要明确的,否则可能就会影响女性的收入保障,甚至是加重女性的就业歧视。各地目前进一步明确生育相关假期成本分担机制,生育成本要由国家、企业和家庭共同分担,要利用多种措施,比如政府的补贴,税收减免手段,也要适当分担一下用人单位的成本,这样就能减轻家庭,特别是育龄女性的后顾之忧。

“这是全世界范围内的共同难题。”苏文蔚告诉记者,在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合法合规用工的同时,如何帮助企业合理控制成本是平衡生育与女性就业矛盾的关键。应当明确生育假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降低企业负担。如果条件许可,最好将基金支付的覆盖范围扩大到陪产假、育儿假。鼓励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在唐芳看来,生育不仅仅对女性和家庭有利,对用人单位整体也是有利的。人口减少,未来劳动力相应就会少,会增加用人单位未来用工成本。国家鼓励生育,对用人单位未来控制劳动力成本是有利的。此外,延长产假的成本应由社会共同承担。这也是生育保险制度当初设立的主要考虑。

比较一些国家不同的生育支持措施后,唐芳发现,只有能解决生育和女性就业的平衡、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对提高生育率才有一定的影响。她认为,出台育儿支持措施要综合、系统考虑对男女、家庭、儿童产生的不同影响。此外,也要考量对单身母亲、单身父亲等一些特殊群体的支持方式。

在谢琼看来,出台生育支持措施的目的是改善人口结构,成本不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更不应该由生育双方甚至是女性承担,应该建立政府、企业、家庭责任共担机制。因为生育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或者家庭行为,但是有很大的外部效应,对家庭、社会发展都有效益。首先需要从观念上作出改变。育儿不是女性的单方责任,是父母双方的责任。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不单是女性,男性也是需要的。家务劳动属于社会劳动。观念的改变才能推动法律制度政策的完善,逐步改变因为生育给女性就业带来的影响。“希望从国家制度方面出台一个更加具有可行性、更加细致、更加系统的措施,建立政府、用工单位、劳动者、家庭各方共同承担养育责任的机制。”(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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