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获悉,山西省教育厅等九部门日前印发通知,决定联合开展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
“公参民”学校清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三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师资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按照要求,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或者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参与举办或变相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公参民”学校可视情况转办为公办学校、继续举办为民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按照通知要求
为保障“公参民”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坚持属地原则、以县为主,全面摸底排查、理顺体制机制,确保“公参民”学校全部纳入清理规范范围。要坚持因地制宜、“一校一策”、平稳推进,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要分阶段分步骤有序退出。对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的“公参民”学校,要妥善做好学生的分流工作和教职工的安置工作。将清理规范“公参民”学校情况视为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问责机制,确保2022年年底前全部清理规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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