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来源:乐居网

近日,市政府正式发布《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主可通过表决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停车设施经营者不按规定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将予以处罚;个人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将处以100元罚款……

停车设施建设:

业主可表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

《办法》中的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对于市民群众关心的物业管理区域配建停车场,《办法》做了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

《办法》规定,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

《办法》规定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条件的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配建停车设施。工程竣工后,停车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不满足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办法》还提出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停车设施管理:

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并根据便民原则设置停车指引牌,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接口,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改、扩)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保障安全运行,且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当地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违反本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罚10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收费经营的停车场经营者在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遵守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包括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示牌、收费标价牌,公告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等信息;按规定收取停放服务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等。

其中,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应当确保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管理设备正常使用,并通过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传送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收费标准、视频监控、车辆抓拍等数据等。违反本项规定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违法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停车后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办法》规定,车辆停放者应当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

《办法》明确,未经合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或者搭建停车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本条规定,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鼓励推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道路停车泊位: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将予以处罚

《办法》提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镇街编制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遵循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不得与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相违背。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至少每3年进行1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增减道路停车泊位数量。

道路停车泊位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等,应对道路停车泊位及时予以撤除。

人行道、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以内的路段等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路边停车泊位。

对于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停放废弃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

【购房资讯轻松享,快来关注乐居网】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优质内容推荐

全国两会还没开完,房地产税又现新导向!一套都没卖出去!常州这些新盘备案率数据曝光重磅!东莞黄旗南、国贸旁烂尾楼有新动作!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商务合作
深度财经网  m.xxznews.com 版权所有

投稿投诉联系邮箱:8 8 6 2 3 9 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