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有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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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租赁住房保障等纳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办法》指出,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文件,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省租赁补贴户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租赁补贴户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省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关于资金预算下达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内,将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

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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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浪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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