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东莞常平的周女士却因邻居倍感闹心。两年前她从亲戚那买了一栋房子,怎料同一个院子的邻居却在院门加了锁愣是不给她进,双方闹上法院。官司打到二审,法院判决对方对周女士的通行提供必要便利,可对方还是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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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起邻里纠纷,东莞第三法院常平法庭法官多次前往现场,了解问题症结,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并从促进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促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将大门钥匙交予周女士,周女士也自愿就双方共用的大门及院子的修缮给予对方一定补偿。双方矛盾得以化解,周女士也终于可以正常居住。
房子买了却住不进去?
同院子邻居紧锁大门不予进入
2019年12月,周女士从移居香港的亲戚那购买了一处土地及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使用权证。该房屋与另一相邻房屋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大院,且共用一个大门出入,原屋主与另一屋主是兄弟。
可随着一方把房子卖给了周女士,眼看外人要搬进自家院子,另一屋主周先生不乐意了,便在大院门口加了锁。
这下,周女士及其家人就进出不得了。之后,她多次找到周先生协商并尝试从大院门口通行,对方均紧锁大门,就是不给进,双方甚至为此发生冲突,派出所、村委会出面调解也无济于事。无奈之下,周女士只好告上法院。
周女士表示,该大院门口属于公共地方,双方都可以使用,对方的行为妨害了其正常通行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排除对其正常居住生活及通行的妨碍,并让其在自己的房屋南边另行开设门口出入。
而被告周先生则表示,周女士购买的房子与自家房子历史以来同在一个大院内,且需从同一个大门进出,院子里他家房屋旁边的空地、小房子,也是他一直在使用。周女士在大院内通行必然会影响到他对上述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权,但对方在购买时并没有事先与其协商、沟通,也没有经过其同意。他之所以对大门上锁,是从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上考虑,并非故意阻止对方通行。
原告诉请合乎情理
法院判决被告提供必要通行便利
东莞第三法院常平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勘察并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双方均确认该大门为周女士出入大院进入自家房屋的必经之路,周女士要求正常通行合乎情理,周先生应对此提供必要的便利。
至于另行开设门口的问题,法院认为,经查周女士房屋南边围墙所在的土地未办理权属登记,其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围墙的土地权属。在法院判决周先生提供周女士通行便利,其通行阻碍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周女士诉请再另行开设门口出入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级法院二审后驳回其起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了对方仍不配合
法官耐心劝导促双方和解
然而判决生效后,周先生还是不依不饶,仍拒绝周女士从大院门口进入,周女士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东莞第三法院常平法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向被执行人周先生释法析理,敦促其应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但对方坚持表示,双方共用的大门及院子多年来都是其修缮的,在没有对院子里的空地及其房屋旁小房子使用权等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不同意将大门钥匙给周女士。
考虑到双方日后同住一个院子,抬头不见低头见,为避免日后再起纷争、做到案结事了,执行法官从睦邻友好的角度出发,积极开展执行和解,耐心劝导双方结束对抗,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行沟通协商。
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周先生将大门钥匙交予周女士,周女士也自愿就双方共用的大门及院子的修缮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双方矛盾得以化解,这起相邻权纠纷也终于落下帷幕。
来源: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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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