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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9月21日,《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观点新媒体获悉,城市更新办法的更新类型与内容,城市更新项目应重点消除既有建筑、设施、管线安全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历史文化保护,有条件的可适度超前布局“新基建”,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数字化智慧化水平。项目类型分为居住类、生产类、公共类及综合类。
在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当依据更新单元策划和建设计划,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科学统筹各类要素资源、相关权利主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规划方案)、安置补偿方案、资金平衡方案、资产盘活方案等。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详细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重点单元内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一般单元内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区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办法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第五章政策支持。
在腾迁政策方面,按照“自愿参与、民主协商,等价交换、超值付费”原则,因地制宜采用就地、就近、异地、货币等多种安置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危破老旧住宅片区更新中,采取协议搬迁方式归集产权的,物业权利人签约率达到95%以上,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由区人民政府对未签约部分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在征收实施过程中,物业权利人申请协议搬迁并签约的,可终止对该物业权利人房屋的征收程序。
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在土地价格市场评估时,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度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居住类更新项目出让金测算时可以净地价减去拆迁费用、安置补偿费用、代建公共服务设施费用等成本。
资金政策上,城市更新实行“按区平衡”。经费来源包括: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人自筹的改造经费;实施主体投入的更新改造资金;政府指定的国有平台参与更新项目增加部分面积销售及开发收益;按规定可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相关部门争取到的国家及省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专项资金;居住类更新地块范围内土地出让金市级刚性计提城市发展专项部分;市、区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更新地块需配建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涉及文保建筑和历史建筑申请到的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等。
另外,鼓励采取股权融资、社会与政府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多种方式,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市场主体投资,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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