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亲戚最近比较烦,前两年买的共有产权房今年十月开始收房了,本来是很高兴的一件事,结果都不是专业的业主都能看出房屋质量问题多多。比如大门宽度不符合消防国标,重新硬给扩大了。使用的墙面涂料与之前承诺的不符,是山寨货。室内存在建筑垃圾回填的问题,入户门门把手松动就快掉了等等,总之业主粗略一看就发现了很多问题。开发商提供这样的房子肯定不符合当初售卖时候的承诺,业主难道就没有办法解决了么?开发商有以下情况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
1、开发商没有取得合格的证书的;
(相关资料图)
2、开发商违反约定延期交房,并且经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房子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居住的;
4、开发商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就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5、虽然获得批准但是没有告知购房人的;
6、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等等。
法律依据:
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⑤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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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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