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市占率名列前三,但主营业务或对关联方存在依赖:天天观察

发布时间:   来源:金色光-投资有道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精智达;证券代码:836990.NQ)是主要从事新型显示器件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曾经在新三板挂牌,目前正在冲刺科创板上市。


【资料图】

招股书显示,精智达与维信诺(证券代码:002387.SZ)、TCL科技(证券代码:000100.SZ)、京东方A(证券代码:000725.SZ)、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深天马A(证券代码:000050.SZ)等国内知名客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据CINNO Research报告,2021年,公司在国内AMOLED行业Cell/Module制程检测设备厂商销售额排名第三,市场占有率约13%。

但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公司部分主营业务或有依赖关联方之嫌。关于报告期内(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精智达的主营业务,法律意见书和招股书的说法并不一致。此外,招股书披露公司对关联自然人支付薪酬存在明显矛盾,或遗漏了对关联方的薪酬支付信息未披露。

来源:摄图网

主营业务或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显示,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实现收入暂时仍来源于销售Unitest(韩国知名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商)或其他供应商所生产测试设备的本地化交付模式。

招股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精智达向Unitest采购设备金额分别为175.27万元、4658.15万元和511.68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成本之比分别为1.01%、16.62%和3.90%。

相应地,上述两年一期内,精智达的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收入分别为981万元、7425.88万元和1214.8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分别为3.46%、16.25%和5.70%。

目前精智达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业务仍主要基于Unitest产品进行市场拓展。换句话说,截至目前,公司的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业务对Unitest存在严重依赖。

此外,招股书在“控股子公司”中又显示,合肥精智达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智达半导体)是精智达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持有精智达半导体另外40%股权的少数股东,正是Unitest!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Unitest理应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招股书也已将上述报告期内精智达对Unitest的采购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可这样一来,精智达恐怕就难逃主营业务对关联方存在依赖的质疑了。

申报材料对公司主营业务的说法不一致

精智达的法律意见书在“发行人的业务”中显示,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新型显示器件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但招股书在“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中又显示,精智达是检测设备与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新型显示器件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并逐步向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领域延伸发展。

至于向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领域延伸发展到什么程度?可以参考招股书披露的以下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招股书显示,2019年度,精智达主营业务收入为1.55亿元,全部收入都来自新型显示器件检测设备领域。2020年和2021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83亿元和4.57亿元,新型显示器件检测设备业务收入分别为2.73亿元和3.83亿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分别为96.54%和83.75%,最近两个完整年度内,新型显示器件检测设备业务收入占比明显下降。

如上所述,上述两个年度内,精智达的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收入分别为981万元和7425.8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分别为3.46%和16.25%。2021年度,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收入占比接近20%,已经不容小觑。

两相比较,招股书披露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营包括“新型显示器件检测设备”和“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两大业务,并且后者的收入占比在最近两年内大幅上涨;但法律意见书中仅提及新型显示器件检测设备业务,并强调一直没有发生变化。

对关联方支付薪酬现矛盾,或遗漏薪酬支付信息未披露

招股书在“经常性关联交易”中显示,2021年度,精智达向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总金额为544.32万元。

但招股书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领取薪酬情况”中又显示,2021年度,扣除未兼任公司董监高的核心技术人员张耀,以及未在公司领薪的外部董事GAO FENG(高峰)、外部监事陈苏里,精智达向剩余12名董监高支付薪酬合计金额(含向独立董事支付津贴)为609.80万元。

如果从中继续扣除两名在职监事王轩和邓恒元的薪酬,则合计金额为532.94万元,那么按“经常性关联交易”相同的统计口径,2021年度,精智达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合计金额为532.94万元。

比较上述三组数据,我们发现了两对矛盾。

如果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统计口径,那么招股书在“经常性关联交易”中披露的薪酬总额(544.32万元),比精智达向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支付薪酬中算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532.94万元),高了11.38万元,这些薪酬发放给了谁?

如果按习惯将“经常性关联交易”中披露的薪酬总额(544.32万元)与精智达全部董监高薪酬(609.80万元)比较,又低了65.48万元。按招股书所述,“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很可能未披露公司向两名监事支付的薪酬。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十四)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都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也就是说,精智达向两名在职董事支付的薪酬,理应作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计入“经常性关联交易”之中。公司又基于什么理由不将向监事支付的薪酬纳入关联交易披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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