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球精选!资本魅力真大 营收不足7000万的双飞人申请北交所IPO

发布时间:   来源:清扬君

资本魅力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提交了IPO申请,这不,就连营收不足7000万的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证券代码:835909)也要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IPO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1月12日晚,双飞人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辅导机构为浙商证券。2023年1月4日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提交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

双飞人官网显示,2008年4月18由法国双飞人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樟树市投资成立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变更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药品、化妆品、保健品、搽剂、漱口水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6年3月挂牌新三板。

值得说明的是,新三板挂牌的双飞人在官网还有错别字,把新三“板”写成新三“版”。双飞人自称使命是“致力于解决人们生活中的小烦恼,让人们生活更爽”,可在清扬君看来,还是先把错别字改了再说其他的吧。

财报显示,2018-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双飞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483.58万、4182.85万、5284.64万、6820.82万、3240.20万;同比分别增长-4.63%、-6.71%、26.34%、29.07%、-20.84%。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83.54万、414.20万、1550.74万、2706.00万、1327.88万;同比分别增长-65.66%、7.99%、274.39%、74.50%、-37.20%。

其中,2021年应收账款589.48万元,占总资产的6.68%,同比增长115.30%;2022年上半年应收账款188.51万元,占总资产的16.7%,同比增长219.79%。

通过财报,不难发现由于双飞人的经营基数较低,2020年和2021年营收和净利润增长较快,但是双飞人营业业绩极不稳定,业绩波动较大,2018年、2019年和2022年上半年营收出现了下滑。而且,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应收款急剧攀升,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据了解,双飞人目前主要是通过生产及出品“双飞人”、“双飞人贝比”系列产品与各个区域内的主流经销商合作,通过经销商分销及配送至分销商及各类终端客户,目前终端客户类型有药店、商超、便利店及母婴店等。同时,通过“双飞人”品牌旗舰店、“双飞人贝比”品牌旗舰店在各大平台开展网络推广,并通过直播、社群等新零售渠道开展销售活动,从而实现多渠道销售。

不过双飞人的销售渠道主要还在线下,电商销售占比较小。

资料显示,2020-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双飞人的电商营收分别为579.29万元、582.05万元和340.43万元,同比分别增长54.03%、0.48%和61.15%,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0.96%、8.53%和10.51%;同期电商毛利率分别为87.61%、65.83%、84.79%,毛利率同比分别增长1.32%、-24.86%和-2.95%。

这说明,双飞人的电商做得很一般,而且整体毛利率有大幅下滑趋势,极大可能会侵蚀企业的利润。

此外,双飞人还涉及两起诉讼。

1、案号(2022)粤0106 民初14113号显示,双飞人实控人邱俊生持有公司股份3164937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6.05%。该司法冻结期限为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目前,邱俊生持有双飞人2625万股,持股比例为50.19%,此外持股16.73%的黄妙容是邱俊生的妻子,也是一致行动人。

2、202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双飞人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为第一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双飞人是“双飞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花露水、化妆品等。同时,双飞人还是两个核定使用在爽水产品上的双飞人立体商标的权利人。法国利佳制药厂拥有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利佳”注册商标,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特斯”)独家代理在中国境内宣传、推广、分销和销售利佳薄荷水等“利佳”品牌化妆品。双飞人以赖特斯等生产、销售利佳薄荷水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利佳薄荷水与“双飞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双飞人爽水”属于相同商品。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与双飞人的立体商标构成近似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赖特斯侵害了双飞人的立体商标专用权。同时,赖特斯为实现商业目的,在产品宣传中强调其产品为“双飞人”产品(双飞人药水),构成对“双飞人”文字商标的侵权。

此外,利佳薄荷水的包装装潢与双飞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赖特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赖斯特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赖特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赖特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中国大陆部分地区的报纸上刊登“双飞人药水”广告,持续时间较长、发行地域和发行量较大,可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在先使用的“双飞人药水”所采用的“蓝、白、红”包装有一定影响力。双飞人明知“双飞人药水”存在于市场,却恶意申请注册与“双飞人药水”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并行使权利,其行为难言正当,赖特斯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双飞人关于赖特斯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双飞人的诉讼请求。

高院认为本案的经典意义在于,本案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再审判决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两个案件虽说对双飞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未造成实质影响,但有可能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同时说明双飞人的研发创新及维权思路出现了问题。

按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影响最大的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目前,北交所市值和财务指标有4种,符合其中一项即可上市: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截至2023年1月12日收盘,双飞人的总市值为2.64亿元,净利润等方面也只勉强符合第一种条件。

不过话说回来,市值不低于2亿元,其实本质上意义不大。因为没有交易量,股价失真,股价操纵空间太大,不具参考价值。像双飞人这样的企业,股票基本没有交易量,而且业绩极不稳定,就算北交所上市,股价破发腰斩也正常,其发挥的作用除了实现企业融资和老股东能套现外,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讲几乎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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