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每逢有“减税”“退税”相关的新政策发布,几乎都会冲上热搜。
大部分人在计算自己的收入时,都会区分开“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来说,二者之间最高能拉开45%的差距。
具体到股权激励方面,税收问题的关注度只高不低。作为绑定高级人才的激励方式,股权激励的突出特点是收益规模高,相对应的高额个税成本就成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激励效果产生巨大影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不过国家税务部门对于股权激励的特殊情形也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充分支持企业股权激励的开展。
本文将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场景”下的税务递延优惠展开解析,探究“递延纳税”带来的股权激励“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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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股权激励政策下员工的个税压力
股权激励的个税压力与大众常见的薪资个税不同。
大家常见的个税缴纳逻辑是,公司将税后工资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账户。对员工来说,扣税与工资发放是同步进行的,只需每月收到税后工资即可。
但股权激励的个税缴纳则相反,缴税时间相对“前置”。换句话说,被激励员工在真正拿到股权激励的现金收益之前,需要“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问题本质上是由股权激励的激励逻辑导致的。
仅以期权激励为例,期权的激励逻辑为“授予-行权-出售套现”,员工在行权阶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个人所得税),在套现阶段则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适用20%的税率)。
但是股权激励的最终现金收益,需要等到“股份出售套现”后才真正拿到手中。因此对员工来讲,在行权时就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同于在“现金收益还未落地时”,就先从自己兜里拿出去了真金白银去“预先”缴税。
从税务逻辑上来看,这种个人所得税“前置”的做法是合理的。
从价值获得的角度来讲,被激励的员工在期权行权时,以低于“市场价”的成本获得了对应规模的股票,行权的同时已经获得了理论上的收益,只不过此时的收益是以股权的形式存在,并未兑换成现金。按照税务公平的角度来说,理应对这部分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际场景下,股份并不等同于现金。员工在行权之后虽然拿到了股份,但并不能确定未来变现时的股份价值。如果未来股份价值下跌,亏钱的情况也可能存在,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既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没有挣到的钱的情况。
综上来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纳税规则,由于“预先缴税”的存在,确实会对员工产生现金压力以及“既没挣到钱又要缴税”的风险担忧,无疑会影响到企业股权激励的效应释放。
02
101号文递延纳税,缓解股权激励个税焦虑
对于本文提到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个税问题,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下称“101号文”),首次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即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成为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重大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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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递延规则为: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经过备案后,无需再在期权行权时要求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在最终的股票变现时,按照行权价与变现价之间的差额,缴纳20%的资本利得税即可。
在101号文之下,股权激励的2次缴税环节缩减为了1次。直白来说,降低了第一道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且延后了纳税时间。
如此纳税递延,既可以减轻员工们提前缴纳个税的现金压力,还可以避免缴纳个税后遭遇股票亏损,出现“既没挣到钱又要缴税”的风险。
不过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递延,需要满足严苛的资格限制,具体可参考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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