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代表委员为何争相为股权激励建言献策?-全球热点

发布时间:   来源:一心向上ESOP

两会已经闭幕,但是代表委员们为国献策、为民进言的声音犹在耳畔。

纵观往届两会,股权激励一直是代表委员们的关注重点。


(资料图片)

今年,随着科技创新类企业的蓬勃发展,行业对人才及资金的需求不断攀升,开始有更多的代表委员关注股权激励,希望能够在应税时点、政策包容度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进,以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在“融资”及“融智”方面的作用。

接下来,就让一心向上带领大家看看2023年,代表委员们如何为“股权激励”发声!

1、扩大股权激励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张连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

今年两会,张连起委员提出要进一步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让创新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

众所周知,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行业进步的核心动力,也是未来发展的主流战场。企业能够保持持续的创新能力,就意味着拥有持续赶超对手的可能。

就像张连起委员提到的: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

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之一,是企业与人才价值共享的重要纽带。

当前,科技型企业是股权激励的主流实施主体,针对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员工行权时,可以申请延长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员工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可根据持有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时,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张连起委员在调研中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和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仅针对在境内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包括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不在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可实际情况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内地科技企业选择到香港上市。

对此,张连起委员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议,对中关村园区内注册的、属于香港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科技公司,延长员工行权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时限,并对持有港股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转让所得,比照个人持有、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冯艺东-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总经理

冯艺东委员在今年两会提交了多份与资本市场及经济领域有关的提案,包括优化北京证券交易所配套制度、压实全面注册制下各方市场主体责任等多个方面。

在股权激励方面的提案,冯艺东委员与张连起委员有共通之处,即都关注境外上市企业的税收优惠。

具体来看,冯艺东委员提议,境外上市的科创类企业与境内上市企业同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员工可选择在3年内分期缴纳股票行权税费,在卖出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根据持有时间长短享受减半或免税优惠。

2、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优化

其实,股权激励的税收一直是各参与方关注的重点,过高的税负、繁琐的缴税流程,都会极大影响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也会违背企业使用股权激励惠泽员工的初衷。

所以今年两会,多位代表委员针对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献言献策。

赵立新-全国政协委员、格科微电子董事长

海外红筹民营企业上市第一例的格科微,上市之前曾一度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科创板建立后,因其对科技创新类企业宽松友好的政策,格科微成功上市并且融资成功,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生产线。

作为已经实际受益股权激励工具的企业董事长,赵立新在今年两会上也做了相关提案:

a.优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b.结合股权激励的制度特征统一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即基于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员工的投入服务与收益对等的原则确立裁判思路,并通过指导案例或类案检索等制度,落实最高法“类案同判”的要求;

c.进一步明确激励对象退出规则

针对普通员工在公司上市前被授予期权并在上市后行权的情形,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考量是否有必要对普通员工施以等同于董监高的限制要求,并明晰具体的减持操作规则。

刘云峰-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二部一级巡视员

在今年的两会,刘云峰委员带来了三份提案,其中股权激励方面的提案主要针对非上市公司,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壮大。

据统计,2021年以来90%的科创板公司、70%的主板和创业板公司在上市前实施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刘云峰表示,递延纳税能有效降低高管和员工的税收负担,也能避免在收益未实现或企业股权价值不确定时缴纳税款。“但是,非上市公司成功备案的案例较少,已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企业及其高管,在减持或转让权益时还面临税务风险。”

刘云峰委员称,无法备案的原因主要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与实际做法不衔接,以及缺少明确的税务备案操作规范。

对此,刘云峰委员认为,应进一步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税收政策落地。建议优化《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的备案条件,出台统一的操作指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相关权益进行登记托管,公司可凭相关登记托管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备案事宜;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

刘庆峰-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

作为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代表自然十分关注行业及企业自身发展。两会上,刘庆峰向大会提交了8份议案,除了当前市场十分关注的人工智能,股权激励也在其中。

其实,这已经是刘庆峰代表第四次提出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a.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建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所涉个税的缴纳时点调整为收益兑现阶段即“实际出售日”,与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一致,提升员工获得感;并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转让所得参照限售股所得,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保障股权激励效果,激发科技企业人才创新精神,释放创新活力。

b.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政策落地主板市场

尤其是允许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以使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更好地运用股权激励政策,发挥龙头企业的科创引领作用,推动创新人才、骨干员工与科技公司实现长期主义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c.建议证监会进一步优化主板的科技创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对于担任总裁等高管岗位、持续引领创新的实际控制人,能够在股权激励的限制上打开口子,为中国科技创新企业家营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2、探索完善国有科研院所股权激励机制

王其红-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船舶集团七二五所所长

作为中国船舶集团七二五所所长,王其红看到了国企在股权激励方面受到限制。

王其红表示,国有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转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国有科研院所工资加绩效的传统薪酬制度,难以充分调动科研成果产业转化及高科技产业持续迭代升级的动力和活力,这需要探索完善科研院所股权激励机制。

同时,根据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要求,国有科研院所员工不得持有下属高科技产业公司股权,即不得“上持下”。

对此,王其红在今年两会,提出了国有科研院所股权激励相关解决议案:

a.引入骨干员工股权跟投机制

即引入核心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科技产业公司,通过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实施核心员工股权跟投,可真正实现跟投人员与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b.股权跟投中探索放宽“上持下”限制

建议在股权跟投中有条件放宽“上持下”限制,同时针对“上持下”跟投人员设置过渡期,期限届满后,要么退出,要么转为公司的员工继续持股。

以上,就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在股权激励方面的献策。

在全力以赴拼经济的当下,股权激励作为激发企业及员工活力的重要工具,是让企业与人才实现“互惠共赢”的重要抓手,将担负起企业招揽人才、激励人才,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责任。

本文委员代表提案议案均来自两会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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