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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资料图)
关于对黄燕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燕铭:
经查,我局发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制度规定不完善,未建立有效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未对某证券研究报告相关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研究所的所长,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