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机构实施决定》公布

发布时间:   来源:海南日报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省政府决定将57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重点园区开发建设,充分向重点园区赋权。上述57项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中,有2项原实施机关为省政府,调整方式为委托;55项原实施机关为各有关省直部门,调整方式为下放。

涉及原实施机关为省政府的2项权限为: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及调整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不包括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以及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不含填海)。其余55项权限包括: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国内船舶管理业许可及相关配套审批权限;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许可;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初审;远洋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等等。对各项调整权限,《决定》逐一明确承接园区。

《决定》指出,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省级管理权限,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关管理权限。(记者周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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