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来到“双十一”大战的最高峰11月11日了。为了缓解往年货品爆棚、快递爆仓的窘境,今年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分为两个时间段,分别为11月1日和11月11日进行最大力度促销,京东、阿里巴巴在11月1日都创下了不俗的成绩。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引起业界最大关注的是各大网红主播。根据公开数据,10月20日“双十一”首轮预售有近5亿人次观看李佳琦、薇娅两大头部主播的直播带货,合计成交额达到189亿元。有统计显示,两人当日的销售收入,跑赢了超过4000家上市公司去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在这一连串令人瞠目结舌的销售数据背后,越来越多的网红加入到直播带货的浪潮。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已逾万亿元,有不少网民也在好奇,这些“李佳琦薇娅”们在取得高收入的同时,交税情况又如何呢?
头部主播垄断资源 商家做出让利
在预售中,直播一哥一姐再创纪录。来自第三方淘宝主播销售榜监测数据显示,李佳琦直播间“双十一”预售启动夜销量定格在3615.81万,销售额高达106.53亿元;薇娅屈居第二,销量为2483.40万,销售额为82.52亿元。位居第三四名的两位主播则与前二差距异常巨大:第三的“雪梨”销量仅363.41万,销售额9.30亿元;第四的“烈儿宝贝”销量只有107.62万,销售额1.59亿元。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话题#我参与了李佳琦的百亿项目#评论区中表示:“没见过世面的我从个十百千万开始数,这到底是多少钱,长这么大第一次晕数字。”还有网友表示:“以后说出去,咱们也都是参加过百亿项目的人了。”
“‘双十一’的预售跟往年不同的地方在于,往年‘双十一’消费者找商品是有会场的。今年天猫主推直播带货,尤其流量集中头部两大主播李佳琦和薇娅。”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高级分析师莫岱青说道。
莫岱青进一步表示,头部两大主播的销售额背后折射出巨大的资源集中效应,中小主播及长尾主播能获得的空间被压缩。另外,对于商家来说也不利,原来消费者可以通过会场找到自己,而现在要通过主播,实际上就多了一道坎。然后在平台的裹挟之下,商家为了能够进入头部主播的直播间,势必要做出让利和牺牲。这样对商业生态来说是造成了不均衡发展,也未必健康。
坑位费、返点和打赏 主播收入怎么构成?
那么,主播收入构成是怎样的?
从“双十一”预售开始这近一个月的时间以来,薇娅和李佳琦两位顶级主播频频登上微博热搜榜,日均几千万人次的观看量、习惯性秒空的商品、频频破亿的销售额让带货主播的话题吸睛不断,特别是他们的收入。
来自广州的MCN机构、达琪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CEO李孟聪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当红主播的收入构成大概分为三个部分:一个是坑位费;一个是销售商品返点提成;另外还有的是观众打赏。一般行业内主播的销售返点是销售额的二到八成,越是头部主播,议价空间就越大。
有媒体曾披露称,薇娅和李佳琦的坑位费大约为5-8万元不等,按“双十一”预售首日李佳琦439件商品的数量计算,他一场直播收入坑位费约为2000万元。有媒体测算称,倘若一场销售额约百亿的直播,顶级主播的返点提成按照两成比例的话约有20亿元。
不过,达琪瑞CEO李孟聪表示,这其中还会涉及譬如抖音、快手、淘宝直播等平台方和主播们的分成,一般分成比例约为30%-50%不等。
针对媒体披露的收入这一块,薇娅和李佳琦方面目前都未有公开回应。
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过万亿 带货主播们该如何交税?
近两年站上风口的直播电商行业,无疑是高收入人群聚集地。据艾瑞咨询报告,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逾1.2万亿元,年增长率为197%,预计未来三年年均复合增速为58.3%,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超过4.9万亿元,在市场迅速扩容的同时,主播的税收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日前,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加大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征管力度,追征一名网红的662.44万元税款收入国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典型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在通报中特别提到,近期,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
目前,带货主播或网红主播是如何交税的?ACCA资深会员、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税务总监卢山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税法中并无对直播、打赏等问题的直接规范。例如在实践操作中,部分直播平台对主播收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也有部分平台按照“偶然所得”进行扣缴。对类似的新兴行业的税务处理问题还亟待规范和明确。如何交税主要看主播和平台的关系以及他们的收入构成,如以个人、个人工作室的名义与平台合作的合作关系,则其收入/提成应被视为劳务报酬,按综合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需缴纳增值税。
四种主要经营模式 主播和平台纳税义务各不同
具体来看,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冰峰向羊城晚报记者分析,在不同的经营模式中,主播和平台的纳税义务不同,主要分为四种方式:主播以独立身份通过平台直播、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主播作为直播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
其中,采用“主播以独立身份通过平台直播”,平台和网红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平台应该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同时网红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形成劳务合作关系,是当前明星主播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个人工作室一般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同时,个人工作室取得的直播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增值税方面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
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的工作模式也较为普遍。在这种模式下,主播与平台没有直接关系,缴纳税款的情况与经纪公司签署协议的形式有关:如果签订的为劳动合同,那么经纪公司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向经纪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须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主播如果是直播平台的员工,则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直播平台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记者 林曦 莫谨榕 实习生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