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播报:涉案7000余万元!“家族企业”券商指数基金卖伪劣农药,负责人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   来源:钱平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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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及其兄弟别离建立两家化工公司,出产、物流、出售、财政等部分均由龚家兄弟担任,构成家族式出产、出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出售金额合计7000余万元。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违法典型事例,其间就包含这起龚某等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县注册建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龚某为实践操控人。被告人龚某辉(龚某四弟)建立郑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龚某辉为实践操控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甲公司内设出产部、仓储物流部、财政部、出售部,龚某对公司施行家族式办理,各部分由龚某及其家人担任。被告人龚某龙(龚某大哥)担任出产部;被告人龚某峰(龚某二哥)担任仓储物流部;龚某担任甲公司出售部分及部属品牌出售公司;乙公司出售甲公司出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担任乙公司出售部分及部属品牌出售公司;财政部由龚某直接担任,构成了等级严正、规划老练、家族式出产、出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

甲公司出产农药、化肥的配方由龚某供给。在出产过程中,为了节约本钱、牟取高额赢利,龚某选用购买廉价不合格质料、少加或不加所标示的原药成分等手法进行出产。

经对甲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悉数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288种,不合格率70.16%,不合格化肥510种,不合格率96.22%。经对乙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悉数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153种,不合格率52.58%,不合格化肥225种,不合格率96.57%。经审计,确定甲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出售金额5900余万元,乙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出售金额1100余万元,总计7000余万元。

另查明,龚某还施行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假造国家机关印章、假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缺少出售单据、违法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检察机关主张从两个方面要点取证:

?一是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为突破点,查明代收货款中农药、化肥的占比;

??二是从出产工艺和流程上确定已出售产品存在伪劣产品;调取出售清单、收款记载等,结合所出售产品中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品名、标准、机型、出产日期,将相应产品对应的出售记载进行审计,精确确定不合格产品已出售金额。

公安机关以涉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罪将龚某等人移交检查起诉。检察机关检查后以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则的“约束生意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则,关于“其他打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适用应严厉约束,且现有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则冒用农药登记证出产、出售农药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检察机关对非法经营罪未予确定,而是根据查验成果,将其间不合格产品的数额,计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数额后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龚某等人辩称,起诉书确定已出售产品系不合格产品是片面推定。公诉人辩论指出,龚某等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屡次被行政处罚;出产过程不具备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员工不经业务培训、无质料检验准则、无出产标准、无产品检验准则;出产工人仅按龚某手写配方出产,且配方和出产办法一向未变;为降低本钱,所购原材料多为无质量查验合格证和成分含量不合格的原药,归纳以上依据,确定已出售产品系不合格产品。法院经审理,采用了检察机关指控定见。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对龚某、龚某辉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龚某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假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悉数产业。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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