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周刊 特约 | 王彦珍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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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企业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突出问题。11月13日起,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入了“严监管”时代,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合规将是监管重点。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粉饰企业财务报表,并且没有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按照规定做出恰当且充分的披露,从而对报表使用者产生不利影响的舞弊行为屡见不鲜,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将会给股东带来潜在的风险损失且难以监控。
2022年7月29日,针对金融领域中财务公司出现的种种违规问题,为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银保监会出台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提及《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时指出,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近年来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问题日益突出,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加速产业风险转化成金融风险,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到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政策环境、外部形象和声誉,对行业监管提出挑战。
严控风险: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规落地
紧锣密鼓、新规落地。2022年10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迎来了“严监管”时代。新《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与2006年的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在严控金融风险方面做了针对性的调整(见附表):
新《办法》的实施,将继续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进一步提升财务公司服务我国实体经济的质效水平。而上市公司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群体,长期以来与财务公司存在着大量、密切的业务往来,新《办法》的落地,为现阶段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监管提供了规范化的制度体系。
案件多样:新规明确禁止关联交易套现
近些年来,一些企业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各界及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已经成为影响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突出问题。
比如,2019年7月,证监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沪主板某上市公司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财务公司,其中2017年末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2018年末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获取贷款4.5亿元。资金贡献率与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在相应年份,公司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同期财务公司资金无法覆盖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促使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增加了公司相关资金成本。上述行为形成了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又如,2021年5月31日,河北省证监局对辖区内某企业集团做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指出,该企业集团所属两家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分别为119.70亿元、40.70亿元,超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最高限额或公开承诺。证监局要求企业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加强合规意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上市公司压降在集团财务公司“超限存款”至限额之内。
类似案例在证券市场中并不少见,部分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性质更严重、规模可能更大。如何做好企业集团、上市公司、财务公司三方发生的资金关联交易的规范性问题,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
新实施的《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要求财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则均对上市公司与关联集团财务公司发生的交易有明确规定。
在新《办法》实施半年以前,2022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规范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
合规节点: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两期”
结合新《办法》以及上述《通知》文件的要求、两个交易所文件,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来应在以下几方面符合规定要求:
(一)首次发生关联交易
1.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2.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过一年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二)存续期间关联交易
1.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2.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同时注意,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上市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外部审计:提升财务公司合规水平
做好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一方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工作非常重要;另一方面结合新出台的《办法》,提升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水平也尤为关键。
财务公司未来的合规管理除了依靠公司自身建设、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督以外,也应适当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借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建议由财务公司建立合规审计制度,依照新《办法》的主要内容,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全面、客观评价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业务范围、内控风险等方面的合规性,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笔者建议:2022年底前可以开始启动财务公司合规审计的创新试点,选取一家新设立的财务公司和一家已经存续多年的公司,探索合规审计经验,优化合规审计模式,完善财务公司监管措施,2023年后可正式推行。
(本文作者王彦珍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MPACC/MAud校外导师、中税联盟咨询公司执行董事;张越系对外经贸大学MAud。本文已刊发于11月12日《红周刊》,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红周刊》立场,提及个股仅为举例分析,不做买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