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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纺第一股”梦洁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董事长姜天武,副董事长李菁,董事李建伟,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股东张爱纯等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350万元。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秘之所以被“一锅端”,这是因为涉及到当事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缘故。经查,2021 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 11,598 万元。2022 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 1,800 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梦洁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梦洁股份的违法行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指使”的违法行为。同时,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 5%以上股东张爱纯知悉、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此,湖南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梦洁股份及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五位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其中五位当事人共计罚款350万元。
从湖南证监局对梦洁股份及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五位当事人的处罚来看,堪称是中规中矩,执法有据。而且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秘被“一锅端”,这样的处罚也不能说不严厉。但即便如此,湖南证监局对梦洁股份实控人违规占用资金一案的处罚还是留有遗憾的,这暴露出来的是《证券法》的软肋,即便是当下实施的新《证券法》仍然没有将这个软肋改变过来。
就姜天武等人的违法行为来说,至少是构成了两项违法事宜。一是违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二是对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事并没有依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就两项违法行为来说,“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性质更加严重,而且后者是因为前者引发出来的。
但从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姜天武等人受罚是基于第二条违法行为的缘故,即信息披露违规。相反,更应该受到处罚的“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宜,却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正是《证券法》的软肋所在。因为《证券法》并没有就大股东或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宜,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要追究大股东或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法律责任,就只能按照《刑法》的规定,来追究大股东或实控人“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但这显然不在证监会或证监局的执法范围之内。
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或证监局却无能为力,这不能不说是《证券法》的严重不足。这实际上也是大股东或实控人占款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大股东或实控人的违法占款行为带给上市公司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有的甚至直接将上市公司拉进了退市的泥潭里,如*ST华泽就是因为大股东的长期占款不还,最终沦为退市公司的。因此,大股东违法占款的危害性是很大的。
但令人震惊的是,《证券法》居然对大股东占款行为无能为力,这不能不说是《证券法》的一个严重短板。这就难怪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违法占款的行为屡禁不止了。而这一次湖南证监局对梦洁股份实控人违规占款行为的处罚,再一次暴露了《证券法》的软肋。这个软肋不解决,大股东及实控人占款问题也就很难得到解决。
如何解决《证券法》的这个软肋问题?首先是作为证监会来说,可以积极推动《证券法》的修改。虽然目前对《证券法》进行大修并不现实,也没必要,但进行局部的修改,却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次,在《证券法》实施修改之前,涉及到大股东或实控人违法占款的案件,证监会或证监局可将其移交给公检法机关处置,通过追究违法占款者的刑事责任,来打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的违法占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