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来源:北京公司金融律师张特
(资料图片)
国旅联合(上市公司,600358)于2月28日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 021,披露了上市公司作为原告的一起合作争议案一审结果。
即2018年,上市公司与厦门新富和公司就福建石狮市永宁汇特色小镇合作事项签订《合作意向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新富和支付合作意向金1500万元,如协议签署后三个月没有达成一致并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新富和公司需返还1,500万元合作意向金,逾期返还的,按照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 同时新富和需承担上市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尔后,上市公司先后支付了1300万元意向金,双方没有达成正式合作,《合作意向协议》自动终止,上市公司要求返还意向金未果,经查询发现,新富和公司于2014年5月7日成立,原股东甲乙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给丙。丙和监事丁组成清算组,在未通知上市公司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将厦门新富和违法注销。于是,上市公司要求甲乙在未出资范围内赔偿,丙丁违法清算赔偿1300万元。
一审认定丙丁赔偿1300万元及违约金,就公开的信息来看,甲乙转让股权的时间不得而知,如果在上市公司催讨合作意向金过程中转让,通常有逃避债务的可能;其次,应考量甲乙转让股权作价几何?丙是否支付了对价?来衡量股权转让的真实背景,从而来区分各方责任负担。
该案最终结果以生效裁判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