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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用投行的思维进行语言的转换
企业经营有企业经营的逻辑,商业合作有商业合作的逻辑,而投行作为专业的服务领域也应该有独立的思维逻辑,招股书的信息披露就应该要求投行人员在投行的逻辑之下组织语言进行信息披露。这样的要求,第一个要杜绝的就是不能照抄照搬企业、行业机构、上下游合作方直接提供的资料,这些资料是提供者按照自己的逻辑和想法,或者便捷的方式提供的,而这样的思路跟投行实冲突的,语言的表达方式和侧重点很多时候都需要转化和取舍。如何在投行框架下信息披露,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充分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要对企业的技术路径、业务模式、发展规划、历史沿革等有着清晰的判断和全面的掌握之后才能进行信息的披露。因而,尽职调查是信息披露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尽职调查的信息披露没有任何意义,不讲尽职调查只讲信息披露就是混淆视听。还有,尽职调查是投行免责的唯一依据,投行规则要求信息披露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观点和结论都需要有理有据,而这些证据全部来自尽职调查。所以,信息披露的前提是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需要承担全部的尽职调查的责任,这时候,我们再去思考一个问题: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是否满足一个基本原则,谁披露谁负责任?信息披露还要避免夸张性和广告性的语言,这个一直强调,大家也都能够理解,直接实践中还是会经常出现。一种可能是投行人员素养不够没有判断出到底怎样的才算夸张语言或者广告语言,还有一种可能是发行人要求必须披露中介机构也只能被动接受。在苑东生物(688513)在问询回复中,因为无法保证数据完备性,也没能提供证明技术领先地位的佐证材料,迫不得已删除了“技术领先”的字样。目前一些申报IPO企业的招股书中存在“世界先进”“填补国内空白”等夸大其词的字样,却无法提供权威数据和论证材料,审核机构对于此类不客观的描述,很容易就该问题进行问询,甚至造成本案例中不得不修改招股书的尴尬。
(二)如何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投行承做一个IPO项目,不管时间周期有多长,基本上有80%的时间都是用在尽职调查上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论是上市方案的设计、招股书的信息披露、问询问题的回复和接受审核,都是以尽职调查为基础,并且尽职调查贯穿始终无处不在。因而,要想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全面的尽职调查。信息披露要针对每个企业不同的具体情况(技术路径、业务模式、行业地位、优势和缺陷)设计一个前瞻性的独一无二的信息披露的框架,制定好基本的原则。然后,在这样的重点把握和基本原则指引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时候要注意逻辑清晰和详略得当。小兵一直说,同样一个问题在别的企业那里不是大事可能这个发行人就是,反之亦然。同一个信息披露的问题另外一个企业披露简略可能我们就需要详细介绍,反之亦然。一定要充分了解每个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然后有重点的披露信息。要知道,很多时候信息披露有一个基本的原则:less is more。如果你一股脑的披露了很多的信息,有些不重要有些根本没价值,这时候看起来披露了很多很多,但是其实针对性不够,指导性不足,更多时候甚至因为无关的信息太多而把本来需要重点披露的信息也给掩盖了。而这一点,是IPO实践中非常普遍的毛病。信息披露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任何一个信息披露的细节都要有理有据,完全不要想当然,就算你已经很有把握。这个也是很容易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刚开始参与信息披露的人员,有些观点和结论看起来非常正确,跟自己想象的也完全一样,就没有再去深入论证和考证而自主做了决定。当然,有些时候或许这样的猜测跟事实是一样的,没有出现问题;但是如果猜测错了,那就是大问题,有时候可能会很严重,毕竟涉及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问题。就算猜测错了没有涉及到本质性问题,但是实践中也有的因为想当然的信息披露而耽误了IPO审核的周期,也是得不偿失的。
(三)站在阅读者的角度去披露信息
招股书的读者是谁?审核机构?投资者?媒体从业者?不管是谁,反正不是投行人员。因而,我们信息披露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要以我为中心,不是我怎么方便怎么来,而是看招股书的人怎么方便怎么来。比如信息披露的时候,能够图片的不用表格,能用表格的不用文字;在突出的位置及时披露最重要的信息,标题就直接描述一个观点或者结论,或者某一段话集中全面交代一个问题而不是散落在各处。
此外,你还要体现出你对于信息披露的用心。信息披露的人是否用心,这个很难判断,毕竟每个人技术水平不一样,不过是不是有低级错误、排版格式是不是整齐划一、标题是否都统一标准等,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都能看出来是否用心。如果连这些问题都能出错,你说用心也没人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