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财务造假连续剧还是本故事纯属巧合?-环球今头条

发布时间:   来源:投行小兵

一、造假连续剧还是纯属巧合?

我们刚刚研究了威震江湖的凯乐科技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例,连续五年持续不间断造假。有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往业绩里注水,而凯乐科技业绩里他妈的只有水,也是没谁了。相关文章:【处罚案例分析】凯乐科技:连续五年100%财务造假,不造假早已经退市!两人董秘均被处罚,就算离职也不能逃脱!


【资料图】

在凯乐科技的造假案例中,提到一个人的名字,而这个人恰恰又是宏达新材的真正实际控制人,且是宏达新材财务造假的背后最大操纵者。

纯属巧合还是连续剧呢?小兵后来又查了一下,应该就是一个人,真的是:造假都是连续剧,主角配角都是他!2017年,隋田力团队在国内将上述专网通信产品拆解成原材料主板,然后进行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主材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业务自循环。

二、隐瞒实际控制人,自然是为了造假的便利和隐藏

一、宏达新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 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122,100,000股(占总股本28.2328%)已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同时,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构成虚假记载。

小兵观点:控股股东将股份转让,看起来是实际控制人变更了,其实是私下约定股份代持,实际控制人并没有变化。为什么形式上要这么做,无非就是为了造假便利,也是为了隐藏其他的一些操作。二、宏达新材涉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自2013年开始,隋田力为做大控制公司的流水和业绩,主导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该业务涉及的专网通信产品未最终销售,也无实际终端运用。

小兵观点:宏达新材感觉就是在隋田力的主导下基本上就是虚构了一个专网通信的业务,然后产品既没有销售也没有真正使用,就是完全空转的业务。空转的业务不止转了一圈,后来把产品拆了之后作为原材料,还可以再来一轮空转。

2019年1月,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将上述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宏达新材。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循环业务核心公司,执行资金池及产品拆解功能。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迈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业务通道公司,上述公司均受隋田力控制,为宏达新材的关联方。宏达新材专网通信产品组装业务和贴片业务形成闭环。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以资金过账和合同单据流转的方式参与自循环贸易,并收取1.5%-2%通道费。

小兵观点:2019年隋田力成为了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将以前财务造假的先进经验带给了宏达新材。造假的路径就是将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重新操作了一遍。造假的方式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关联公司进行相关单据以及资金的流转,做到财务数据形式上的合理性。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清楚。在凯乐科技的造假案例中,就是通过隋田力专网通信业务的配合,连续五年进行造假。而在这个案例中,也是从2013年一直造假到2020年,而凯乐科技是从2016年至2020年持续造假。单纯从时间线上,也是可以吻合对得上的。

三、宏达新材涉嫌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2019年10月,宏达新材以2.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股权。收购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涉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小兵观点:为了掩盖商誉减值的事实,规避计提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而虚构了被收购标的企业的收入和利润,这样属于典型的虚构利润财务造假的情形。

三、处罚决定

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一、责令宏达新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隋田力(真正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三、对杨鑫(名义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乐美彧(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小兵观点:讲真,在一系列造假大案的衬托下,这个案例的造假行为的确看起来没那么严重,也没那么离谱,因而处罚也不是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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