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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 文|长帆 编|深海
3月23日,中捷资源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9.5.2条和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经查明,中捷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华翔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中捷资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中捷资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时任中捷资源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海涛在《差额补足协议》上签字,并安排加盖公司公章。
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广州农商行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国通信托分别于同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信托贷款15亿元、10亿元。
对于前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至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2020年11月6日,在收到广州农商行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函件后,公司才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事项。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海涛作为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签署对外担保协议并事后隐瞒;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对公司2017年半年报至2019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进行签字确认,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周海涛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一)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周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凡在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并在2020年11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者,可通过公号“雷达Finance”(雷助码:01)报名参与。
中捷资源提示,根据谨慎性原则,结合律师、年审会计师意见,公司决定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涉及的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的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对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2022年度合计补提预计负债422,295,801.93元。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30,760.29万元至-28,760.29万元,最终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