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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佳通轮胎)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经查明,佳通轮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佳通轮胎在2020年、2021年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0年,佳通轮胎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18.11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2.08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7.71亿元。
2021年,佳通轮胎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23.86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1.33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9.15亿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认为,暂定为:在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买入佳通轮胎股份600182,并且在2021年8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重大性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针对上述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索赔的时效为三年,剩余的时效已不多了。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司法实践中,审理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所需时间普遍较为漫长,作出一审判决时往往很可能已过时效。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