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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口市住建局对《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关注。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其交易资金须进行监管,但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以及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产权转让登记的,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办法》称“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全部房价款,通过设立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不收取费用。
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在原文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此前需二手房买卖双方同意后,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属于自愿性原则;新办法出台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属于强制性的,只要在监管范围的,必须要实行资金监管,这也是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此外,《办法》规定,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二手房交易,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