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 舒望/作者 庭初/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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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者难成而易败,时者难得而易失。2002年,彼时刚成立不久的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顺科技”),只是一家生产民用铝型材模具的小企业,为铝合金门窗生产厂家配套模具,在有限的市场中进行着无限的厮杀。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2008年。
2008年国家高铁战略起步,江顺科技似乎嗅到了转型的契机,开启了民用型材模具领域进入工业型材模具领域的跨界之路。适逢其时,随着在新领域的布局,江顺科技在铝型材行业站稳了脚跟。
而上市背后,江顺科技却隐含一系列问题“悬而未决”。一方面,2019-2020年,江顺科技的净现比及收现比均不足1。且江顺科技贡献超七成收入产品的下游铝型材,主要终端应用领域或面临行业降温的窘境。另一方面,客户成立当月即与江顺科技签订超千万元合同,且该客户社保缴纳人数寥寥无几,交易真实性几何?另外,关于江顺科技财务多项财务数据,其招股书与辅导总结报告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对不上”,且其合作的审计机构频“吃”警示函,又能否难勤勉尽责?
一、核心产品贡献超七成收入,主要应用领域或面临行业降温窘境
下游行业需求的变动是影响上游行业收入的因素之一。近年来,国内铝型材的主要应用领域建筑业,或面临增速放缓的窘境。
1.1 2018-2020年,江顺科技的收现比及净现比均不足1
据江顺科技签署日为2022年1月14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江顺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32亿元、4.32亿元、5.49亿元、5.54亿元。同期,江顺科技的净利润分别为3,448.84万元、4,757.23万元、6,991.65万元、7,041.7万元。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9-2020年,江顺科技营业收入的增速分别为0.01%、27.13%。同期,江顺科技净利润的增速分别为37.94%、46.97%。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江顺科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分别为2.86亿元、3.07亿元、4.16亿元、4.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21.71万元、86.67万元、6,118.54万元、6,144.2万元。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8-2020年,江顺科技的收现比分别为0.66、0.71、0.76,净现比分别为0.33、0.02、0.88。
此外,江顺科技的下游为铝型材。
1.2 核心产品贡献超七成收入,铝型材行业是其最直接的下游行业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江顺科技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7.28%、96.41%、97.8%、97.35%。同期,江顺科技主营业务中,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分别贡献了2.06亿元、2.21亿元、2.65亿元、2.24亿元,分别占江顺科技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49.09%、52.96%、49.26%、41.5%。
另外,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为江顺科技贡献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亿元、0.86亿元、1.54亿元、2.38亿元,分别占江顺科技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26.19%、20.63%、28.62%、44.05%。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江顺科技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和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的收入,分别占江顺科技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75.28%、73.59%、77.88%、85.55%。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江顺科技在境内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58亿元、3.4亿元、4.07亿元、4.78亿元,分别占其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85.16%、81.55%、75.84%、88.59%。
需要指出的是,江顺科技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的收入占比较大,为江顺科技的核心产品。铝型材行业是其最直接的下游行业,与江顺科技所在行业关联度高。
1.3 国内超七成铝型材或应用于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房屋面积开倒车
据招股书,铝型材是指将铝棒通过热熔、挤压、表面处理等生产工序,得到不同截面与表面的铝材料,按形态分为型材、管材、棒材、线材。
铝型材的下游为建筑、交通、汽车、能源、家电等领域。
据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数据,2019年,国内铝型材的产量是1,878万吨,其中建筑铝型材为1,315万吨,工业铝型材为563万吨。当期,工业铝型材中的建筑模板型材、光伏型材、轨道交通型材、其他型材的产量分别为110万吨、100万吨、10万吨、343万吨,分别占工业铝型材产量的19.5%、17.8%、1.8%、60.9%。
2020年,国内铝型材的产量是2,002万吨,其中建筑铝型材为1,390万吨,工业铝型材为612万吨。当期,工业铝型材中的建筑模板型材、光伏型材、轨道交通型材、3C型材、其他型材的产量分别为115万吨、142万吨、9万吨、80万吨、266万吨。
2021年,国内铝型材的产量是2,059万吨,其中建筑铝型材为1,380万吨,工业铝型材为679万吨。当期,工业铝型材中的建筑模板型材、光伏型材、轨道交通车体型材、3C型材、新能源汽车型材的产量分别为55万吨、200万吨、9万吨、88万吨、33万吨。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9-2021年,国内的建筑铝型材、建筑模板型材三年累计产量占铝型材三年总产量的73.67%,光伏型材三年累计产量占铝型材三年总产量的7.44%,轨道交通型材三年累计产量占铝型材三年总产量的0.47%,3C型材三年累计产量占铝型材三年总产量的2.83%,新能源汽车型材三年累计产量占铝型材三年总产量的0.56%。
也就是说,2019-2021年,国内超七成铝型材或应用于建筑业。
而近年来,国内的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房屋面积增速呈放缓及负增长状态。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2021年,国内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别为11.13亿平方米、13.06亿平方米、12.06亿平方米、12.85亿平方米、15.73亿平方米、16.94亿平方米、17.15亿平方米、17.16亿平方米、17.61亿平方米、17.94亿平方米。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3-2021年,国内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别同比增长17.29%、-7.58%、6.5%、22.46%、7.66%、1.21%、0.05%、2.64%、1.9%。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2021年,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房屋面积分别为17.73亿平方米、20.12亿平方米、17.96亿平方米、15.45亿平方米、16.69亿平方米、17.87亿平方米、20.95亿平方米、22.72亿平方米、22.44亿平方米、19.89亿平方米。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3-2021年,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房屋面积增速分别为13.46%、-10.74%、-14%、8.08%、7.02%、17.29%、8.41%、-1.2%、-11.38%。
整体来看,2012-2021年间,国内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速呈现周期性,但自2017年起,国内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走低,且2018-2019年增速不及3%。
据招股书援引自国家能源局数据,2014-2020年,国内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分别为2,805万千瓦、4,318万千瓦、7,742万千瓦、13,000万千瓦、17,446万千瓦、20,430万千瓦、25,300万千瓦。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2015-2020年,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同比增速分别为53.94%、79.3%、67.92%、34.2%、17.1%、23.84%。
上述情形或表明,2019-2020年,江顺科技的净现比及收现比均不足1。并且,江顺科技贡献超七成收入产品的下游为铝型材,该下游的应用领域或超七成应用于建筑业。近年来,国内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房屋面积增速呈放缓状态。未来,江顺科技成长能力或遭拷问。
二、客户成立当月即与江顺科技签订超千万元合同,且社保缴纳人数寥寥无几
巨舰只缘因利往,扁舟亦是为名来。社保缴纳人数、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可以从侧面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然而,江顺科技上千万元销售合同客户,社保缴纳人数寥寥无几。
2.1 天坦能源成立于2020年10月,其成立当月与江顺科技签署超千万元合同
据招股书,截至2021年9月30日,江顺科技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个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或订单信息显示,2020年10月及2021年4月,江顺科技的子公司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顺机电”),与江苏天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坦能源”)签署了生产线后辅设备销售合同,金额分别为1,694万元、1,434万元。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截至2021年9月30日,江顺机电与天坦能源正在履行的合同总金额为3,128万元。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天坦能源成立于2020年10月20日,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6日,股东为陈大伟。天坦能源的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
问题不止于此。
2.2 2020-2021年,天坦能源社保缴纳人数寥寥无几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20年10月20日至2022年8月30日,天坦能源的投资人兼负责人为源志成,2022年8月31日至查询日2022年9月26日,天坦能源的投资人兼负责人为陈大伟。2020-2021年,天坦能源的社保缴纳人数分别为0人、2人。
据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6日,天坦能源的股东陈大伟、前股东源志成无其他关联企业。
因此,天坦能源或不存在社保代缴的情况。
而江顺科技的另一供应商,社会责任或存不足。
2.3 2019年的第三大供应商,因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设备致机械伤害事故
据招股书,2019年,佛山市南海区明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晟机械”)系江顺科技第三大供应商。
2019-2020年及2021年1-9月,江顺科技向明晟机械采购设备的金额分别为1,222.69万元、115.24万元、344.11万元。同期,江顺科技向明晟机械销售挤压模具及配件的金额分别为22.09万元、4.07万元、6.85万元。
招股书显示,江苏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利贸易”)系江顺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江利贸易基于出口需求向明晟机械采购铝挤压等设备。
据(深坪)应急罚[202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3月3日,深圳市加日西林有限公司挤压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明,明晟机械未按照《液压机安全技术要求》为铝型材挤压机配备安全设备,导致该设备在运行时不能执行保护动作或实施安全措施,以致发生该起事故,明晟机械对该事故负有责任。
因此,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明晟机械罚款35万元。
换句话说,2020年10月,客户天坦能源成立当月即与江顺科技签署超千万元的采购合同,而天坦能源的社保缴纳人数寥寥无几。另外,江顺科技的铝挤压设备供应商明晟机械,因其生产的铝型材挤压机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设备,而导致机械伤害事故发生。至此,江顺科技的供应商遴选“机制”或遭拷问。
此外,江顺科技招股书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披现“罗生门”。
三、财务数据现“不同版本”,审计机构频因执业问题吃警示函或难勤勉尽责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大基本原则。然而,江顺科技招股书,与其辅导总结报告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却屡屡出现“矛盾”。
3.1 招股书披露的多项财务数据,与辅导总结报告披露的数据“对不上”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各期末,江顺科技的负债合计分别为3.53亿元、4.22亿元、5.13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分别为7,386.71万元、9,115.36万元、14,213.55万元。
另外,2018-2020年,江顺科技的净利润分别为3,448.84万元、4,757.23万元、6,991.6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21.71万元、86.67万元、6,118.54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67.36万元、6,033.37万元、691.99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94.83万元、-2,000.89万元、-2,677.38万元。
并且,上述数据引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然而,江顺科技招股书披露的述财务数据,与其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显示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不上”。
据江苏证监局于2021年6月4日发布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2020年各期末,江顺科技的负债合计分别为3.53亿元、4.22亿元、5.12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分别为7,386.71万元、9,115.36万元、14,231.55万元。
另外,2018-2020年,江顺科技的净利润分别为3,448.84万元、4,757.23万元、7,009.6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11.21万元、86.67万元、6,118.54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77.67万元、5,853.37万元、871.99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094.63万元、-1,820.89万元、-2,857.38万元。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江顺科技招股书披露的2020年财务数据,与其辅导总结报告披露的审计数据“对不上”。具体看,2020年,江顺科技招股书披露的净利润、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辅导总结报告中披露的数据的差额分别为18万元、17.99万元、18万元、180万元、18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江顺科技的会计政策变更,或未对其上述数据打架产生影响。
3.2 会计政策变更及合并范围变化等因素,或并对上述数据“打架”产生影响
据招股书,江顺科技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江顺科技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江顺科技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列报格式变更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无影响。
此外,财政部于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江顺科技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江顺科技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江顺科技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且江顺科技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江顺科技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执行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2020年期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另外,江顺科技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由上说明,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江顺科技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或未影响上述财务数据“矛盾”。
除此之外,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江顺科技无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据招股书,截至2021年9月30日,江顺科技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共5家。2018年,江顺科技合并范围变动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2020年,江顺科技合并范围变动系新设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换言之,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合并范围变更等因素,或并未对上述数据打架产生影响。
而在财务数据现矛盾的背后,江顺科技的审计机构执业“黑历史”频现。
3.3 审计机构大华所因执业问题频“吃”警示函,或难勤勉尽责
据招股书,江顺科技此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为大华所。
据宁波证监局2021年6月25日发布的公开信息,大华所及相关会计师因在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审计执业中,存在未能通过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关注到东方日升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可能存在亏损的情况,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东方日升出现2020年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等情况,被宁波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0号文件,2018年7月31日,大华所因审计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情况,被证监会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的罚款。
据北京证监局〔2020〕191号文件,2020年12月14日,大华所及相关会计师因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未对关联方的识别与认定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执行减值测试、未执行期末存货监盘程序、对相关异常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等执业问题,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辽宁证监局[2020]4号文件,2020年4月27日,大华所及相关会计师因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内控报告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被辽宁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可见,2020年,江顺科技招股书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其辅导总结报告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打架”。而这背后,江顺科技审计机构大华所曾频因执业问题而被“点名”,或难勤勉尽责。
浮云难蔽日,雾散终有时。种种问题之下,江顺科技本次冲击上市之路或“荆棘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