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离婚式减持”就该“认股不认人”

发布时间:   来源: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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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证监会终于向“离婚式减持”出手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作出回应,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要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该负责人称,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证监会规范“离婚式减持”,这是市场期待已久的事情。毕竟多年来“离婚式减持”一直都受到市场的诟病。虽然在大股东及董监高等重要股东的减持中,“离婚式减持”占比不高,但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却非常恶劣,严重动摇投资者的信心。毕竟这种“离婚式减持”是大股东或董监高在减持问题上不择手段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谓“离婚式减持”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离婚来达到减持的目的。在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况下,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及其董监高,因为持有公司的原始股而一夜暴富,通过减持套现就可以将这些账面上的财富兑现,变成真金白银掌控在自己的手上,让自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富豪或富人。但作为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是受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约束的。

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

正是基于上述规定的存在,这就使得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难以尽快套现。尤其是那些发展前景一般的公司,甚至是存在业绩变脸可能的公司,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更是想趁着股价高企之时尽快套现,将财富握在自己的手上。于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董监高想出各种方法与方式来达到提前减持套现的目的,比如,“离婚式减持”就是上市公司董事长想出的高招,通过与妻子假离婚,将股票分割给妻子一半,由于妻子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这样就可以逃避有关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规则的约束了。

由于“离婚式减持”通常涉及到的是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夫人,因此,这种“离婚式减持”对市场的影响是非常负面的。由于上市公司董事长通常都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是最知根知底的。而就是公司的第一号人物,却不择手段地选择“离婚式减持”,这对市场的冲击是很大的,要么就是不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要么就是不看好公司未来股价的走势,也即认为公司当前的股价偏高了,所以选择逢高减磅。因此,“离婚式减持”通常意味着公司股价的下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而受损,投资者的信心也会因此而发生动摇。

因此,规范“离婚式减持”显然是有必要的。而从证监会的出手来看,明显堵住了“离婚式减持”的政策性漏洞。“离婚式减持”之所以能够通畅,是因为离婚后的原董事长夫人就不是董事长的“家人”了,所以就无需受到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规则的制约。可见,“离婚式减持”是钻了政策的漏洞。

而证监会对“离婚式减持”的规范采取的是“认股不认人”的做法,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即董事长夫人可以与董事长离婚,不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都行,但董事长所持股份的性质不变,其流通是受到限制的,不会因为离婚而发生改变。如此一来,尽管一半的股份可以通过离婚从董事长的手上转移到原董事长夫人的手上,但股票的受限性质不变,仍然要受到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规则的约束。如此一来,“离婚减持”也就行不通了。此举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系投资者信心,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假离婚”就没必要因此而上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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