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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4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永安林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经查明,认定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行为。
2016年,永安林业全资孙公司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27,783,954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20,976,048.96元,导致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
2016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关事项对2017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对永安林业处罚50万元。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因此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为: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永安林业股份(000663),并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于时效届满后起诉,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