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热议:富途安逸活动回顾:人才吸引之股权激励税务及外汇登记实操要点

发布时间:   来源:富途安逸

在人才争夺战逐渐白热化的当下,股权激励作为激励和吸引企业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其价值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看见。但在实操落地的过程中,由于忽略了税务、外汇报备等问题往往让企业的股权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企业需要掌握哪些股权激励税务申报要点?哪些员工需要进行外汇报备登记?基于这些问题,8月25日,富途携手零一创投VC01招商银行清华园支行邀请富途安逸资深税务专家孙婉婧招商银行跨境金融部资深专家刘龙文作为演讲嘉宾,股权激励税务及外汇登记相关问题研讨」为主题,举办线下研讨会进行分享。


【资料图】

孙婉婧在研讨会上提到,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税务文件,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为了适应当时薪酬改革后的市场变化,35号文对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后,有关部门结合实践过程中的难点与痛点,陆续出台了多项征管规定,不断完善企业股权激励的税务合规流程。

其中,孙婉婧重点解读了去年推出的两项新规,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以及《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税〔2021〕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

69号文的出台进一步要求企业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明确了企业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的义务和时点,规定企业应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或2021年底前,报送。41号文则强调了“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征收方式。

根据不同的股权激励工具,员工的纳税时点和税款计算方式也各有不同。目前市面上比较常用的激励工具有三种: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例如,对于股票期权而言,行权日是第一个纳税的节点,员工需要根据行权日当天的每股市价减去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再乘以股票数量就等于员工所得到的收益。这份收益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按档计税,全年累计,税率为3%-45%。

此外对于一些跨国企业而言,也需要关注外籍员工股权激励的纳税问题。孙婉婧指出,对于外籍员工企业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我国税务居民身份,再根据相关文件指引进行申报纳税。

研讨会当天,招商银行跨境金融部资深专家刘龙文也向与会嘉宾们介绍了境外上市企业经常涉及到的外汇登记业务。并从登记对象、办理机构、税务处理等方面重点对比了37号文与7号文的差异。

“3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

37号文的发布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了三个境内居民无法在境外投融资的困境。首先,境内居民成功办理37号文登记后可以合规持有境外股份。其次,境内居民可以合规进行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项目。最后,境内居民在境外投资所产生的利益,可以将该资金回调回国。

“7号文”的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以下简称“7号文”。

7号文登记,则是针对拥有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外上市公司。若公司的“董监高”、其他员工等具有雇佣关系的个人,通过进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股权激励方式进行权益激励的,需要由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后三个月内,登记完成前不得进行行权或出售股票等行为。

此次线下研讨会,演讲嘉宾们从政策法规的要点解读到实操案例的拆解分析,深入浅出地为与会嘉宾来了一次详实生动的分享。同时,富途作为企业长期的陪伴者,未来也致力于与更多企业与机构交流互通,分享实践心得,共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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