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瑞星股份;证券代码:836717.NQ)正在申请北交所上市。我们发现,瑞星股份报告期内营收持续下滑,且目前未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任何发明专利,在业绩成长性和专精特新方面或有瑕疵。同时,招股书涉嫌遗漏一家重要关联方,而该关联方正是瑞星股份大客户的全资子公司。此外,瑞星股份与前五大客户中的另外三家客户也关系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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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收持续下滑,专精特新成色或不足
瑞星股份成立于2001年,2016年4月起在新三板挂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谷红军,谷红军直接持有公司66.98%股份,其兄弟、一致行动人谷红民直接持有公司10.23%股份,合计控制比例为77.21%。瑞星股份主要从事燃气系统调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调压器、调压装置和压力容器。招股书显示,2019年至2022年1-6月,瑞星股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4421.02万元、21729.59万元、20975.82万元、7849.20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4538.56万元、3729.29万元、4347.64万元、927.1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持续下降,净利润也呈现波动下滑趋势,成长性或存在疑问。
据招股书披露,瑞星股份与子公司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久宇)均为高新技术企业,瑞星股份于2019年12月被河北省工信厅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0年11月被河北省科技厅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子公司瑞星久宇于2022年1月被四川省经信厅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2年3月被四川省科技厅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瑞星股份称,公司在燃气调压设备领域沉淀多年,技术路线日趋成熟,目前已取得82项专利。然而,进一步研究发现,瑞星股份及其子公司持有的82项专利中,只有2项发明专利,其余均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且,仅有的2项发明专利也是瑞星股份从其他方受让取得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显示,2022年11月,自然人董某、王某分别将发明专利“一种滑动开启磁力阀门”“一种直管压力平衡型补偿器”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瑞星股份。专利数是衡量一家公司研发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其中发明专利对创造性水平的要求显著高于实用新型专利,且保护期限更长,因此更被看重。瑞星股份目前尚未持有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发明专利,其“专精特新”成色或稍显不足。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9月,瑞星股份对新三板年报进行多处修改,其中调增了技术研发人员人数。就2021年年报而言,更正前的年报显示,期初和期末技术人员人数分别为20人和31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2%和7.97%;而更正后的年报显示,期初和期末技术研发人员人数分别增至49人和53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75%和13.62%。
未披露的关联方牵出大客户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和瑞星股份招股书的说明,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同时,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曾担任某企业董事但现已不再担任,招股书依然需要将该企业作为报告期内关联方披露。例如,招股书显示,独立董事隋平2020年9月前担任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该公司就是瑞星股份的报告期内关联方。
然而,瑞星股份似乎遗漏了一家关联方——深圳中燃能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燃)。工商信息显示,报告期内,瑞星股份的独立董事迟国敬曾担任深圳中燃董事,2021年3月起不再担任。那么,根据关联方认定规则,深圳中燃理应属于瑞星股份报告期内关联方,但招股书对这家关联方只字未提,或造成重要信披遗漏。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中燃不是一家普通的关联方,其现为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燃气)的全资子公司。而据招股书披露,2019年和2020年,合并口径下,中国燃气分别是瑞星股份的第二大、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4769.32万元和4284.6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53%和19.72%,主要交易对象为中燃物资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物资)。深圳中燃与中燃物资的经营地址也十分接近,2021年3月前,深圳中燃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X座13楼,中燃物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X座15楼。
与另外三家主要客户关系也不一般
瑞星股份与前五大客户中的另外三家客户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璋贸易)的关系也不一般。
2014年,瑞星股份与华润燃气共同投资设立枣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瑞星股份持股20%,华润燃气持股80%。2019年至2022年1-6月,华润燃气分别为瑞星股份第三大、第二大、第一大、第二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3446.82万元、2673.58万元、3178万元、1038.5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11%、12.30%、15.15%、13.23%。
2019年至2022年1-6月,新奥燃气分别是瑞星股份第一大、第三大、第二大、第三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5444.82万元、2634万元、2055.41万元、914.5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30%、12.12%、9.80%、11.65%。某公司是新奥燃气的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显示,在该子公司2014年单独申请的2项专利中,赫然出现了谷红民的名字,但瑞星股份未披露谷红民曾在该子公司从事研发活动的任何信息。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恒璋贸易持有瑞星股份9.30%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且持股比例在5%以上,是瑞星股份的关联方。2019年至2022年1-6月,恒璋贸易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分别是瑞星股份的第四大、第四大、第三大、第四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2030.88万元、2013.83万元、2040.88万元、574.6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2%、9.27%、9.73%、7.32%。招股书显示,恒璋贸易是瑞星股份的主要贸易商客户,公司通过恒璋贸易向中裕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