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热讯:“315”打假月典型案例展示(七)——惠而浦证券虚假陈述案

发布时间:   来源:证券索赔律师

“315”打假月典型案例展示(七)


【资料图】

——惠而浦证券虚假陈述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1日(晚),惠而浦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惠而浦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并对惠而浦公司给予相应处罚。

自此,投资者对惠而浦公司的证券索赔诉讼拉开帷幕。

中登观点

一、关于本案“三日一价”的认定

1、 实施日:2016年4月22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的认定,惠而浦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据此,惠而浦公司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的时间,即2016年4月22日应为本案的实施日。

2、揭露日(更正日):2017年7月27日

2017年7月25日,惠而浦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7年7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虚假陈述更正日认定的全部特征:“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惠而浦《更正公告》发布当日股价即下跌6.47%,之后股价更是一路下跌,截至2018年5月30日(基准日),共计下跌46.86%,而同期大盘仅下跌6.35%。惠而浦发布《更正公告》前的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7月25日、26日惠而浦停盘),惠而浦公司股价上涨10.93%,同期大盘涨幅为6.18%;可见,惠而浦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事实清楚。

据此,从首次公开、风险提醒、价格变动三个方面来看,惠而浦公司发布《更正公告》的时间,即2017年7月27日应认定为虚假陈述更正日(揭露日)。

3、基准日:2018年5月30日,基准价应为7.48 元/股。

自揭露日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惠而浦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故2018年5月30日为本案基准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基准价为涉案公司股票自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的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经计算,本案基准价为7.48 元/股。

二、 惠而浦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根基,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全面沟通的桥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惠而浦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惠而浦公司的违法行为,使信息处于不准确、不完整的状态,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

原告王某因受到惠而浦公司的违法行为的影响,对其投资行为发生了错误判断,最终导致其所投资的惠而浦公司股票(自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并于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的部分)发生严重亏损。故惠而浦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导致投资人损失的直接原因。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王某的损害结果与被告惠而浦公司的虚假陈述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惠而浦公司应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予以赔偿。

三、是否应从投资者损失中扣除系统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问题

揭露日后68个交易日(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惠而浦公司股价一路下跌24.64%,而同期大盘上涨4.33%,可见惠而浦公司股价下跌的原因全部是由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惠而浦公司股价波动明显超过同期大盘波幅。

据此,本案股票下跌因素中不包含系统风险或者其他风险,惠而浦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观点

一、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 2016 年 4 月22日,揭露日(更正日)为2017年7月27日,基准日为2018年5月30日,基准价应为7.48 元/股。

二、认定原告投资决定与惠而浦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三、关于惠而浦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问题。

法院认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更正日前买入惠而浦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仍持有惠而浦公司股票而产生的损失与惠而浦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惠而浦公司投资者的损失受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其他因素影响的比例为 70% 。

总结

从法院判决书来看,法院对本所律师主张的三日一价(也就是我们惯常所说的索赔区间)予以确认,判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惠而浦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惠而浦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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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亚太药业、宁波东力、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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