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纺织(002087)索赔征集中
———[内容提要]———
♦于2017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新野纺织(002087)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违规始末]———
2023年5月8日,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纺织,002087)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经查,新野纺织(002087)存在以下问题:
1、以前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及《2021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对2021年、2020年年报有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023年5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2016年至2020年年报中存货等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预计累计影响未分配利润约18亿元。
2、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1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为-4.3亿元至-4.8亿元;2023年4月6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为-6.3亿元至-6.8亿元。上述金额与2022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14.09亿元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3、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以前年度存货账实不符、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存货管理、财务报表编制列报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本所观点]———
一、本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新野纺织公司2016年至2020年年报中存货等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2022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与2022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以上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据此,我们认为新野纺织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
二、关于本案“三日一价”的认定
1、 实施日:2017年4月20日
根据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认定,新野纺织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期为2016年年报发布之日,故2017年4月20日为新野纺织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2、揭露日:2023年4月27日
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应当结合首次、公开、风险提醒、价格变动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结合本案,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新野纺织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7号),公告中明确写明其在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能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取得一致意见,可能存在会计差错,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有可能被年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且在公告中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述公告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公布了公司的年度财务数据可能存在会计差错,这对于所有投资者属于具有较强警示性的投资信息。
其次,新野纺织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内容与公司此后发布的一系列公告的内容具有连续性及关联性,并最终与证监会在《警示函》中认定的公司违法行为相符:2023年4月29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报及《2021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对 2021 年、2020 年年报有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2023年5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2016年至2020年年报中存货等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预计累计影响未分配利润约18亿元。根据上述一系列公告发布的时间顺序及内容可以看出公司于4月27日发布公告提出2022年度财务报告可能存在会计差错后,遂对公司财务数据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追查溯源,发现自2016年年报至2021年年报的财务数据均存在重大差错,遂影响2022年年报的审计工作。故2023年4月27日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与公司前期年报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具有连续性。
最后,根据新野纺织公司2023年4月26日、4月27日股价对比,2023年4月26日股价涨幅为0.7%。2023年4月27日开盘后股价以跌停开盘,收盘时仍以跌停报收,跌幅为10.14%。可见揭露后成交价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此可以推定虚假陈述已为投资者广泛知悉,且对证券市场起到了明显的警示作用,对股票交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据此,新野纺织公司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7号)的时间为揭露日,即2023年4月27日。
3、基准日:2023年6月13日,基准价应为1.086元/股
自揭露日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已累计达到30个交易日,但新野纺织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仍未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故以第30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13日为本案基准日。经计算,本案基准价为1.086元/股。
三、新野纺织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问题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是判定新野纺织公司是否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核心依据。
通过对新野纺织股票揭露日至基准日区间价量进行统计,揭露日当日股价下跌10.14%,次日股价继续下跌,跌幅为10.12%。根据2023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而公司股价自5月5日起仍在持续跌停。可见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证券交易价格发生明显的变化,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据此,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证券交易价格发生明显的变化,本案具有重大性。
四、新野纺织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判定新野纺织公司对投资者构成侵权行为的重要因素。而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新野纺织的行为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因受到新野纺织公司的违法行为的影响,导致其所投资的新野纺织公司股票(自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并于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的部分)发生严重亏损。故新野纺织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导致投资人损失的直接原因。据此,可以认定原告的损害结果与新野纺织公司的虚假陈述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现我所正在征集新野纺织(002087)索赔投资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17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新野纺织(002087)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挽回损失。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宁波东力、中信国安、索菱股份、昊华能源、冠福股份、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摩登大道、雅本化学、粤传媒、同洲电子等上百家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