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发现公司存在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联想控股随后发布公告称,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已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将按要求尽快完成整改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稳定,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此前报道
联想控股,被责令改正!
4月14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想控股”)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2021年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债券部函〔2021〕269号)及监管工作安排,北京证监局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18日对联想控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一是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时间早于境内交易所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发布时间;
二是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公司拟收购卢森堡国际银行股权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时间晚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时间;
三是个别子公司股权质押未在相关募集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
四是公司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往来界定不够清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披露不准确。
同时,北京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2年3月31日,联想控股在香港联交所发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业绩公布》公告,但是该信息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步披露。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规定。现决定对联想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要求,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