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光电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上交所关注这些问题

发布时间:   来源:资本邦

4月15日,资本邦了解到,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钜泉光电”)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智能电表芯片研发设计企业,主营业务为智能电网终端设备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可以为客户提供丰富的芯片产品及配套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电能计量芯片、智能电表MCU芯片和载波通信芯片等。

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上半年营收分别为1.71亿元、3亿元、3.79亿元、2.02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774.02万元、3,809.50万元、6,210.80万元、3,456.80万元。

2016年5月3日,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钜泉光电,证券代码:835933,经发行人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自2018年4月17日起终止发行人股票挂牌。

在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钜泉光电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市场空间、技术先进、前景无忧、营业收入、股份支付等九方面的问题。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最2年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过程,并结合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责、钜泉香港能够决定非独立董事半数以上任免、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变化等,说明钜泉香港无法控制发行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2)按照《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分析钜泉香港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充分,杨士聪、王颖霖、谢燕村对发行人层面形成及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原因,曾仁煌退出钜泉香港的原因,前述人员是否存在关于钜泉香港及发行人层面表决权的特殊约定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共同控制钜泉香港、发行人;(3)结合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出资来源、东陞投资和员工持股台的股份系受让自钜泉香港、股东间的各类特殊关系等,充分分析钜泉香港、东陞投资、叶氏家族关联股东、三个员工持股台之间及前述主体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4)结合股东间的特殊关系及控制权变动情况等,分析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控制权是否清晰、稳定。

钜泉光电回复称,发行人最2年的独立董事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引荐渠道也并非来源于钜泉香港及其关联董事。

在最2年独立董事的选任过程中,钜泉香港关联董事的出席人数未超过半数,钜泉香港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亦一直低于30%。因此,最2年内钜泉香港无法通过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与独立董事相关的决议产生决定影响,其亦无法对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推荐、提名和选举产生决定影响。

《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1.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A、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B、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

D、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F、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钜泉香港直接持有发行人22.24%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行人最2年的股本结构未发生重大变更。根据发行人全部现有股东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关于历次出资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钜泉香港及其股东杨士聪、王颖霖、谢燕村与发行人其他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任何关于在发行人层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也不存在虽未登记在钜泉香港名下,但实际可由钜泉香港支配的发行人的表决权。

据此,钜泉香港最2年内可实际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一直未超过30%,因而不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4.1.6条之A项、B项规定的对发行人构成控制的情形。

钜泉香港无法通过实际支配的发行人的股份表决权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因此,钜泉香港不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4.1.6条之C项规定的对发行人构成控制的情形。

2年内,钜泉香港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钜泉香港不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1.6条之D项规定的对发行人构成控制的情形。

结合前述分析:1)钜泉香港最2年内可实际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一直未超过30%,因而不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4.1.6条之A项、B项规定的对发行人构成控制的情形;2)钜泉香港无法通过实际支配的发行人的股份表决权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因此,不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4.1.6条之C项规定的情形;3)最2年内,钜泉香港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1.6条之D项规定的情形;4)最2年内,发行人不存在由钜泉香港推荐并经股东大会最终选举产生的董事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决策或对公司董事会决策产生决定影响的情形,同时钜泉香港亦无法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人事任命产生决定影响,因而,钜泉香港也不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1.6条E项规定的情形。因此,针对《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1.6条规定的构成控制的情形,钜泉香港均不符合。

根据发行人最2年内的股本结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选聘情况、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责的情况、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情况、《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前后发行人治理结构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变化情况,同时结合钜泉香港及其上层股东出具的《关于不谋求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最2年内,钜泉香港无法控制发行人的认定充分、合理。(陈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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