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曾虚开发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这家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布时间:   来源:新税网

证监会10月20日公告,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彩蝶实业”)首发获通过。公司主营业务为涤纶面料、无缝成衣和涤纶长丝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染整受托加工。

值得关注的是,彩蝶实业曾存在关个人卡代收代付、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1、个人卡使用问题


(资料图片)

2018 年度,公司为方便日常业务开展,存在利用员工(实际控制人亲属) 的个人卡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资金收付,包括代公司收付销售保证金、代公司 收取承租单位的水电费、代公司支付年货采购款等情形。

2018 年和 2019 年 1 月,公司通过上述个人卡收付款情况如下:

彩蝶实业表示:公司通过个人卡进行收付款项的金额占各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很小且逐年 降低。2019 年 1 月 2 日后,公司不再利用该卡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资金收付, 并于 2020 年 10 月将该卡注销。

针对上述不规范使用个人卡的情形,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具体如下:

(1)公司管理层已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对于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 性,于 2019 年 1 月停止使用个人卡并结清个人卡款项;

(2)公司将相关事项涉及的款项调整入账,确保资金流向和使用与账务核 算一致,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货币 资金管理制度》《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等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销售定 金等的管控。目前,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公司的资金管 理的有效性与规范性。公司对个人卡使用事项规范后,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经整改,公司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已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上述个人卡代收代付款项行为未再发生。

2、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1)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 年 3 月 2 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已证实虚开通 知单》,证实常州泰嘉物流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3 日给彩蝶实业开具的4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发票,涉案发票金额合计 294,715.20 元,其中税金 29,206 元。

根据发行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出具《关于对的情况说明》,彩蝶实业实际收到对方2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发票金额合计为 147,357.60 元。其余 2 张增值税专用发 票,发行人未收到且未进行账务处理。2021 年 3 月,彩蝶实业就前述2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 43,090.97 元。

2021 年 10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出具《关于对的情况说明》,确认“在本次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彩蝶实业存在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受让的情形,未发现主观上有骗取税款的故意,且在得知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本局对彩蝶实业收取前述2 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已处理完毕,未就该事项对彩蝶实业进行处罚。”。

(2)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7 年 9 月至 11 月,彩蝶实业委托送货员杜泽元所在的货运公司运送货物, 运输费共计 7,860 元。杜泽元向彩蝶实业提交了一张由深圳市桥科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输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 7,860 元,其中税金 228.93 元。彩蝶实业于 2017 年 12 月支付该笔运输费并将前述发票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2020 年 11 月,彩蝶实业接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证实该张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彩蝶实业于2020年11月6日就该张虚开的发票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1520.32元。

2021 年 10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出具证明,“鉴于 上述发票金额较小,且未发现彩蝶实业主观上存在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受让的情 形,并在得知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 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本局确认就彩蝶实业接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事项已处理完毕,未就该事项对彩蝶实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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