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永信 | 来源:9C资本力
人们印象中,公司里董事长最大,好像能决定公司的所有事情。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资料图片)
有家X公司,深交所上市。该公司股权分散、股东众多,最大股东Z所持股份也不过才13%,这导致任何股东都不能独立控制公司。
这种类型的公司,是最容易引发控制权争夺战的。
该公司曾由股东Z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由于一个事件,Z遭遇了舆论危机,有几个股东便联合起来,把Z赶下了台,并选任L担任董事长。
后来,Z度过危机,便想夺回控制权。为增加筹码,Z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联合了另外两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为H。
几年前,H创立的公司被X公司收购,收购方式为向H增发股份,H便成为了X公司的股东。
为了保住董事长的职位,L采取了一系列对抗行动,其中有一个行动是以X公司为原告起诉H。
当年,X公司收购H的公司时,双方曾签订一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且,H曾签署相关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保证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X公司股份、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获得X公司的表决权;保证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X公司股份,也不主动通过其他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X公司股份……”
X公司的起诉理由是:H在承诺期内,与Z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直接违反其关于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增持X公司股份的承诺。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配合注销H以此协议所取得的X公司股份。
该案件被法院受理后,X公司立即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H所持X公司的股份。
L的意图是,不管起诉能不能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先查封了H的股份再说。这样,就有理由限制H的表决权了。同时,还可以此向H施压,迫使其脱离Z的阵营。
L想的不错,可是他这个举动是有很大问题的,因为他根本没有权利决定提起这样一个诉讼。
这个案子的诉讼请求,涉及X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问题。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也就是说,提起这个诉讼,必须经股东大会表决,董事长自己是不能直接决定的。
L并没有走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而自行决定提起这样一个诉讼,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一个月后,X公司收到证监会某地方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L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通知中称:X公司诉H案件中的协议,涉及X公司注册资本变动,且其生效也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其解除应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而X公司对该可能导致上述协议解除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L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决定对其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局的意思是,身为董事长,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所以得给你补补课。
后来,X公司撤回了对H的起诉,L也没能保住董事长的位子。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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