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要闻:【常友科技】IPO在审期间更换中介机构,有什么本质影响?

发布时间:   来源:投行小兵

1.IPO在审期间,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对于IPO审核是否存在影响?这的确是个问题。


(资料图)

2.根据最新的规则,我们再简单总结一下IPO在审期间更换中介机构或者人员的情形:

①在审期间如果更换保荐机构,原则上应该撤回申请重新申报。但是,实践案例中,如果在审IPO的保荐机构被处罚暂停资格,那么可以不重新申报,新的保荐机构履行相关的核查程序就可以。

②在申期间更换保荐代表人,原则上不需要撤回申请,只需要出具更换签字人员的说明、更换的原因以及新的签字人员是否履行相关职责并出具承诺。

③在审期间更换律师,原则上不需要撤回申请,新的律所需要完成尽职调查程序并且出具整套的相关文件,不影响后续的IPO审核流程。

④在审期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也不需要撤回申请,不过实践中却是没有出现这样的案例,毕竟IPO在审期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变动,实在是太过震撼,也太让人浮想联翩了,IPO就算后续继续审核,感觉也是凶多吉少。

⑤在审期间更换签字的会计师或者律师,那么一般不构成什么影响,只要简单的出具一个人员变更的文件和说明就可以。

3.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的情况,倒也非常简单,不过也挺有意思:

①发行人原来的签字律师换所了,顺理成章的将项目也带到了新的所,而发行人的律师也相应的变成了新的律师事务所。

②按说,律师换所很常见,发行人换中介也很常见,不过这种IPO在审期间甚至是马上要上会审核的时候,律师带着项目换所的不多见。

③就算是律师要换所跳槽,一般也不会在企业上会前这个敏感的时间点,要不律师再忍忍等着过会了再换,要不就是企业再忍忍,就算是律师换了律所不换。这种彻底换掉的,说明真的是雷厉风行,也是因为注册制个规则宽松吧。

4.信息披露了关于换所的相关程序以及准备的文件,新的律所和签字律师也出具了全套新的文件供交易所和证监会审核,不过问题还是有:①发行人更换律所前后的商务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是否存在收费差异的情况;②新的律所接触发行人的时间节点,实施尽职调查以及完成相关文件的流程以及周期,是否满足基本的尽职调查的要求,出具的新的法律文件是否有足够的支撑。而对于第二点,小兵觉得应该是类似IPO在审期间换中介机构最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案例对于这个问题不知道有没有详细说明,至少信息披露中我们看不到。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20232月,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律师事务所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由杨婕、陈健豪变更为杨婕、李洁。

一、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

2023年2月,发行人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确认本次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主要签字律师工作变动。

2023年2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国枫”)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函》,确认本次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主要签字律师工作变动。

浙江天册担任发行人律师时,杨婕律师为项目组的负责人和签字律师之一,对发行人情况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因杨婕律师入职北京国枫,发行人改聘北京国枫为发行人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变更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影响

2023年2月,浙江天册、北京国枫以及涉及相关签字律师杨婕律师、陈健豪律师和李洁律师均出具书面确认:“变更过程中相应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2023年2月,北京国枫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全套申请文件。北京国枫及其签字律师杨婕、李洁的结论性意见,与浙江天册及其签字律师杨婕、陈健豪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综上,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变动不构成本次发行申请的障碍。

三、相关主体是否已按要求履行必要程序、核查并完整提交资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3-2发行人审核过程中变更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规定:

(一)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并办理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变更手续。

(二)更换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过程中,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说明(更换保荐机构的,由更换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说明),变更前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均应当出具承诺函。

(三)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业资格、执业情况)等内容,还应当对变更前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承诺。

(四)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由相关负责人及签字人员签字,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盖章。根据上述规定,2023年2月,发行人、保荐机构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的规定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及签字律师陈健豪律师、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及签字律师杨婕律师和李洁律师亦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的规定出具《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函》。

2023年2月,北京国枫已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全套申报文件。

2023年2月,上述文件均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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