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属于典型的规划设计类企业,主要是提供设计服务,主要的成本就是人工成本,因而人工的工时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果这样的企业没有一个标准的严谨的工时管理系统且严格执行,很难通过IPO的核查。
2.对于这种业务模式类型的企业,收入确认的方式就显得格外受关注,因为:①某些单个业务的金额很大,超过千万元;②业务的不同阶段划分和人工成本存在很大差异;③如果按照工程进度或者工作量比例来确认收入,那么必然存在一定的业绩调节的空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根据合同比例法确认收入,而这个合同比例,是发行人根据每个项目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约定且互相认可的一个不同阶段的结算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比例跟约定的合同阶段的比例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任何差异。这种情况下,就是发行人获得了一个收入的权利,可以跟发行人结算了,然后就确认收入?那确认收入到最终结算的时间差是多少,是否趋近于“收付实现制”呢?
4.在收入确认比例和结算比例保持一致的情况下,还有一个口径,那就是每个阶段的比例是否与付出的工作量匹配,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果存在重大差异,那么收入确认的标准也就存在问题了,因而结论必然是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对此也做了很多解释,差异率基本上都在0.5%以内。
5.影响合同比例准确性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因为合同比例是根据历史因素对于项目进程的一个估计,那么要确认估计的准确性,与最终实施的效果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这里就需要关注规划设计业务不同阶段的预算工时与决算工时、约定实施周期与实际实施周期分布情况以及差异情况;与结算比例的匹配性。
6.当然,这种比较特殊的问题,一定要关注跟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保持一致,关注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一致性。
在设计业务开展前,客户与发行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设计项目进行阶段划分,明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果以及各阶段的结算比例,各阶段的结算比例综合考虑各阶段投入的人员、有效工作时间、相关成本支出等因素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各阶段的结算比例能合理反映各阶段的工作量。发行人各阶段确认收入的金额与各阶段工作量匹配,整体不存在较大偏差。发行人各阶段付款结算比例与行业指导意见约定的工作量比例、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合同比例法下工作量的确定方式,不同合同下针对同一设计进度是否存在不同的收入确认比例;各阶段投入的人员、工作时间、成本支出等因素的具体情况、工作量的具体量化指标
合同比例法下工作量的确定主要依据各阶段投入的人员、有效工作时间来衡量,由于规划设计、工程设计的主要成本为人工成本,因而各阶段的成本支出也主要与相应投入的人员、工作时间相关联。因此,工作量的具体量化指标为工时。
设计进度,本质上就是工作量完成进度,基于双方认可的工作量完成进度已经通过合同约定的结算进度进行反映,收入确认进度又和结算进度保持一致。因此,在不同合同存在同一设计进度的情况下,不同合同下针对同一设计进度不存在不同的收入确认比例。
二、结合相关情况说明收入确认比例、结算比例与工作量的匹配性
发行人按照合同比例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比例与结算比例一致。同时,如前所述,工作量的具体量化指标为工时。
1、历史已完成合同的结算比例与工作量的匹配性分析
2018年至2021年,发行人执行并完结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项目共计1,972个,合同金额共计6.93亿元。以实际决算工时比例作为各阶段收入确认比例进行测算如下:
以实际决算工时比例作为各阶段收入确认比例与按合同结算比例作为各阶段收入确认比例的收入差异极小,因此,收入确认比例、结算比例与工作量匹配。
2、报告期内确认收入合同的结算比例与工作量的匹配性分析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合同按照结算比例确认的收入金额(即:报告期各期申报报表确认的收入金额)以及按照工作量比例确认的收入金额(即:按照预算工时比例确认的收入金额)的对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按照结算比例确认的收入金额(即:报告期各期申报报表确认的收入金额)与按照工作量比例确认的收入金额(即:按照预算工时比例确认的收入金额)的差异率很小,说明结算比例与工作量相匹配。
3、是否存在利用不同合同比例调节收入确认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不同合同比例调节收入确认的情形,主要原因为:第一,如前所述,发行人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业务收入确认比例、结算比例与工作量相匹配;第二,发行人合同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比例不存在重大差异;第三,发行人主要客户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主要通过招投标及其他政府采购模式获取收入。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是合同双方基于项目实际情况,主要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政府采购模式等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人自身无法调节。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业务收入确认比例、结算比例与工作量相匹配,不存在利用不同合同比例调节收入确认的情形。
三、规划设计业务不同阶段的预算工时与决算工时、约定实施周期与实际实施周期分布情况以及差异情况;与结算比例的匹配性
1、规划设计业务不同阶段的预算工时与决算工时的分布与合同付款比例基本一致,与结算比例匹配
2018年至2021年,发行人执行并完结的规划设计项目共计1,309个,合同金额共计5.38亿元。以预算工时比例、决算工时比例作为各阶段收入确认比例进行测算如下:
因此,通过对发行人执行并完结的规划设计项目的分析,其不同阶段的预算工时、决算工时、结算比例差异率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收入的规划设计项目共计1,476个,各阶段的预算工时、决算工时的差异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规划设计业务各阶段的预算工时、决算工时差异率较小。
综上,预算工时比例、决算工时比例与收入确认比例(合同付款比例)差异较小,三者相匹配。
2、规划设计业务约定实施周期与实际实施周期分布情况
在实际业务开展中,相当部分的规划设计业务合同未明确约定实施周期,而通常情况下,规划设计业务的实际实施周期与其结算比例情况如下:
整体来看,规划设计业务各阶段的付款结算比例与执行周期呈正相关关系,整体较为匹配。
四、工程设计业务不同阶段的预算工时与决算工时、约定实施周期与实际实施周期分布情况以及差异情况;与结算比例的匹配性
1、工程设计业务不同阶段的预算工时与决算工时的分布与合同付款比例基本一致,与结算比例匹配
2018年至2021年,发行人执行并完结的工程设计项目共计663个,合同金额共计1.55亿元。以预算工时比例、决算工时比例作为各阶段收入确认比例进行测算如下:
预算工时比例、决算工时比例与收入确认比例(合同付款比例)差异较小,三者相匹配。
2、工程设计业务约定实施周期与实际实施周期分布情况
在实际业务开展中,相当部分的工程设计业务合同未明确约定实施周期,而通常情况下,工程设计业务的实际实施周期与其结算比例情况如下:
工程设计业务不同阶段的预算工时与决算工时、实际实施周期分布与结算比例匹配。
五、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一致性,若存在较大差异,合同结算比例是否具有可比性
发行人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业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1、规划设计
第一,发行人规划设计业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新城市、蕾奥规划均将规划设计业务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均为初步成果(初步方案)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均为现状调研并形成规划初步方案;第二阶段均为中期成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均为在初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调整,形成中期成果;第三阶段为论证成果阶段,新城市命名为“最终成果形成阶段”,蕾奥规划命名为“成果评审阶段”,但整体工作内容均一致,均为对中期成果进行完善,达到能够用于专家评审深度要求的文件;第四阶段为最终成果阶段,均为合同的最后一个阶段,工作内容为根据合同要求制作提交最终成果,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客户的最终认可。
第二,发行人规划设计业务各阶段的工作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如前所述,发行人规划设计业务各阶段的工作量以各阶段投入的人员、工作时间为量化指标,且经过前述比较,发行人各阶段工作量与收入确认比例(合同结算比例)匹配,不存在重大差异。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资料未具体披露规划设计业务各个阶段的人员投入、工作时间等具体量化指标,但是,经公开信息检索,新城市(以规划设计为主业)、华蓝集团(建筑设计为主业,少量规划设计业务)、筑博设计(建筑设计为主业,少量规划设计业务)三家公司的规划设计业务以固定阶段比例法确认收入,该阶段固定比例也体现了各个阶段的工作量进度,具体比较如下:
经比较,发行人规划设计业务各阶段的合同结算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工作量固定比例不存在重大差异。
2、工程设计
第一,发行人工程设计业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发行人与新城市的工程设计业务主要集中在市政工程、建筑工程领域,均将工程设计业务划分为四个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该四个阶段的划分以及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其成果,是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其成果以及需要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等,均一致。
蕾奥规划的工程设计业务规模很小,且以景观设计为主,在方案设计阶段前,应业主的实际需要,单独增设了概念设计阶段,因而与发行人、新城市存在差异,但具有合理性。
第二,发行人工程设计业务各阶段的工作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如前所述,发行人工程设计业务各阶段的工作量以各阶段投入的人员、工作时间为量化指标,且经过前述比较,发行人各阶段工作量与收入确认比例(合同结算比例)匹配,不存在重大差异。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资料未具体披露工程设计业务各个阶段的人员投入、工作时间等具体量化指标,但是,经公开信息检索,新城市(以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业)以及设研院、设计总院等以交通、公路、市政工程设计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以及华蓝集团、筑博设计、华阳国际等以建筑工程设计为主业的上市公司,该等公司的工程设计业务以固定阶段比例法等确认收入,该阶段固定比例也体现了各个阶段的工作量进度,具体比较如下:
经比较,发行人工程设计业务各阶段的合同结算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工作量固定比例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具有一致性,不存在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