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

发布时间:   来源:界面有连云

2023年8月27日,森远股份(300210.SZ)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资料图】

1、业务收入确认错误

森远股份于2019年将与烟台海德汽车有限公司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2、合并范围不全面

2018年至2021年,森远股份陆续对鞍山民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达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晶弘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速腾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利维德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兴锐商贸有限公司和鞍山天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实际控制,主导并全面决策上述7家公司的融资活动,但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

森远股份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孙斌武、财务总监张松以及2016年2月至2020年5月时任公司董事长齐广田、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时任公司董事长项新波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森远股份及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警示函》中所述问题已在2023年4月26日披露2022年度报告同时进行了整改,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审议及披露,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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