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处获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ST中安(600654)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5月27日截止,算上准备相关材料与递交诉状的时间,留给适格投资者的诉讼时效已不足一个月。
赵敬国律师表示,根据已有的判决,凡是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ST中安股票的投资者,无论在2016年12月25日之后是否卖出,均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88)报名参与索赔。赵敬国律师强调,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投资者应积极主动参与索赔,万一错过诉讼时效则获得赔偿的希望基本为零。
值得一提的是,ST中安近日还发布了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组的最新进展。公司于去年底收到深圳畇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通知书》,根据最新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重整申请是否会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对此,赵敬国律师指出,无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都不影响受损股民发起索赔,且经法院确定的投资者损失属于普通债权,可以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但若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ST中安即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这势必会对投资者索赔产生不利影响。
自ST中安迁址武汉之后,仍有大量的投资者提起诉讼。赵敬国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已有的二审判决,除了ST中安公司承担责任之外,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同时是全国首例未获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被追责的生效案例,极具里程碑意义,对后续同类案件处理将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在今年4月1日,ST中安第三次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因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负值,且存在重整事项,根据上交所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除“披星”的风险以外,ST中安目前面临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赔偿问题。
自ST中安遭立案调查以来,便有大量投资者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根据今年3月ST中安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根据公司收到相关法院发来的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4688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09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62亿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509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53亿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8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959万元。
ST中安也在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里指出,由于部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还在持续增加且部分相关司法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的准确数值,预计负债金额可能发生变化,导致预计的本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