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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2日,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锡业股份,股票代码:000960)发布《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你公司前期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你公司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9年开始一直由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锡控股)统一向个旧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后再向各矿权主体单位收取。你公司2021年收到云锡控股的收款通知单,向你公司收取由其代为缴纳的2007年至2016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共计2.75亿元。因此你公司对2007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相关会计差错持续时间长,对部分年度财务报告准确性影响较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锡业股份因更正前期会计差错,被云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在2018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买入锡业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4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索赔诉讼。(锡业股份维权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