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日报丨裕鸢航空:15%的股权纠纷变成了1%,性质变了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发布时间:   来源:投行小兵

1.     这个案例涉及到一个典型的倒也并不复杂的股权纠纷问题,本来在IPO注册制审核理念下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不过案例中涉及的两个问题还是值得跟大家首先做个交代:

①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玩文字游戏,将15%的股权纠纷硬生生算成了0.99%的股权比例的纠纷,那性质和严重程度自然是不能相提并论。至于是怎么实现的,怎么完成15%到1%的转变的,后面我们会再去解释和分析。反正,从小兵的角度来说,这种历史上的股权变动问题,如果双方都同意一点问题没有,如果双方有争议那么各自发表观点,真相一点都不重要,但是这种为了强行解释自己的立场而偷换概念的做法,并不好。

②2017年的股权转让,协议用的是工商局的模板,没有对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做出明确约定,那么模板没有明确可以理解,那么实际操作中到底是怎么定价的到底有没有支付价款,发行人至少应该有个交代和说明。


(资料图)

2.     关于股权清晰稳定的问题,以前的规则并不区分控制权和一般股权,加上以往IPO审核对于规范性问题的严格要求,因而审核实践中对于股权清晰问题基本上就是“零容忍”态度。在IPO审核中,只要是发行人的股份存在争议,不管争议的股份比例是多少,不管涉及的股东有多少,甚至都不关注纠纷的背景和原因,到底是恶意的提起争议还是发行人确实存在问题,反正只要是有人对股份提出疑问,那么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彻底解决之后才能进行IPO审核。正是基于上述严苛甚至是并不合理的审核标准和要求,导致以往IPO审核中,经常有人恶意提起相关的股权纠纷或者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为了解决问题往往会接受一些并不合理的条件。这个就不再展开说。

3.     IPO注册制改革,以及证券法的修订,很重要的一个调整就是IPO股权清晰稳定只强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不存在重大风险和潜在纠纷就可以。在保证控制权稳定的情况下,其他小股东的股权存在一定的纠纷、某些股权在核查确认相关状态的时候核查手段受到限制、某些股东以欺诈不知情等理由提起股权纠纷诉讼等情形,可以允许充分解释不一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鉴于此,IPO注册制下我们已经看到了很多小股东问题并没有解决而成功过会的案例:

①股东的股权被质押、被冻结等情形不影响IPO审核;

②某股东以股权存在争议和纠纷为理由,提起股权纠纷的诉讼不影响IPO审核;

③股东对于历史上的某些股权变动事项不配合核查,不提供任何资料,不影响IPO审核;

④股东明确对于IPO相关决议不赞成,没有投赞成票,在不影响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情况下不影响IPO审核。

4.     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其实情形并不是很大,但是小兵对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某些解释思路并不是那么认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总结如下:2017年3月6日,股东会一致同意张某将15%的股权转让,因为使用的工商局的模板,因而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说的是另行约定。②2020年12月之前,张某并没有对这个股权转让提出疑问。直到因为发行人要搞IPO,律师要对张某进行访谈,张某拒绝在访谈纪要上签字,并且明确表态当年转让股权是被欺骗的。

那问题是,模板没说明白,那后续到底怎么处理的呢?股权价格到底多少钱?转让价款到底有没有支付呢?

③2021年11月,张某向相关当事人以及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发出律师函,认为当年股权转让是一种暂时调整,后续其他股权纠纷解决了是要恢复原状的,是要退还股权的。当然,与此同时,这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以及跟张某同时转让股权的其他人均不认可张某的说法,认为股权转让都是合理的,不存在纠纷。

④股权受让方曾尝试跟联系张某解决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截止到目前,张某暂时也没有提起任何的诉讼或者其他主张。

5.     对于这个问题,发行人也做了解释。暂且我们不去讨论这个问题谁对谁错,股权转让真正的真相是什么,至少发行人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小兵觉得很不合适:②张某称其因受欺骗而对股权转让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届满,撤销权已消灭。这一看就是律师玩的另外一个文字游戏,撤销权是否适用本次股权纠纷,以及有没有其他的因素可以影响权利的持续,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①发行人解释曾经2017年存在争议的15%的股权对应的是15万股,占公司股改前注册资本的1.02%,到现在已经稀释到0.99%不足1%,因为股份比例较低因而不影响控制权清晰稳定。问题是,如果历史上这15%的股份存在争议,那么不论后续注册资本怎么改变,争议的股份比例就是15%,你注册资本变大了,那么相应的争议的股权数量也是变大的,而不能用以往的金额跟现在的金额算比例,这不是偷换概念浑水摸鱼吗?用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

③张某系受欺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无任何录音、录像或书面证据(其表示有证人证明,但不方便透露)。

2020 年12 月,张晋波对其2017年3 月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勇涛的15%股权存在异议。

一、张晋波对股权转让存在异议的背景、比例

2017 年3 月6 日,裕鸢有限召开了股东会,包括张晋波在内的裕鸢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张晋波将其持有裕鸢有限14%股权转让给刘勇涛、将其持有裕鸢有限的1%股权转让给熊耀为。

2017 年3 月6 日,张晋波分别与刘勇涛及其代持人熊耀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晋波分别将其持有的裕鸢有限14%股权转让给刘勇涛、将其持有的裕鸢有限1%股权转让给刘勇涛的代持人熊耀为。本次股权转让均使用工商代理机构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模板文件,对股权转让协议模板文件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的内容,前述股权转让各方未进行修改。

2017 年3 月8 日,裕鸢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刘勇涛直接持有裕鸢有限99%股权、熊耀为代刘勇涛持有裕鸢有限1%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2020 年12 月23 日发行人律师约张晋波访谈前,张晋波未就该次股权转让提出过任何主张或异议。

2020 年12 月23 日,发行人律师于发行人完成股份制改造启动上市准备工作后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股权转让价格及付款事宜约张晋波访谈时,张晋波未在访谈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于次日通过短信回复表示其是被欺骗后转让裕鸢有限股权的、其与刘勇涛、熊耀为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纠纷。

二、张晋波对股权转让存在异议的进展情况

2021 年10 月25 日,张晋波通过委托律师向刘勇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出律师函,表示本次股权转让是暂时调整,待后续与他方纠纷处理完毕后恢复原有架构,函告刘勇涛及时联系张晋波协商处理上述股权架构调整涉及事宜。

2021 年11 月14 日,张晋波接受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访谈,表示上述股权转让是各方协商的暂时调整,待周继德、刘庆、张晋波与弘佛科技投资方股东之间纠纷处理完毕后恢复原有架构,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未与刘勇涛、熊耀为协商过股权转让价格。张晋波称其系受欺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其与刘勇涛、周继德之间存在纠纷并要求刘勇涛退还其转让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刘勇涛、熊耀为及同次进行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周继德、刘庆均确认张晋波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刘勇涛尝试与张晋波就其要求退还转让股权进行沟通,但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刘勇涛、熊耀为均未收到张晋波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法律文书或其他任何诉求。

三、张晋波对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不影响发行人符合控制权稳定、股份权属清晰的发行条件

1、张晋波主张股权转让存在异议所涉股权比例较小,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继德、刘勇涛共同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46.08% 。张晋波主张其股权转让存在异议所涉及的股权(15 万元)占发行人股改前注册资本总额(1,466.0676 万元)的比例为1.02%(15.00 万元/1,466.0676 万元=1.02%),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经过发行人股改后两次增资稀释,异议所涉股权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7,730.3648 万股的0.99%,占比较小。

因此,张晋波主张其股权转让存在异议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较小,不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继德、刘勇涛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地位,不属于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张晋波对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不影响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

张晋波称其因受欺骗而对股权转让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届满,撤销权已消灭

如若张晋波所述,股权暂时调整应当在周继德、刘庆、张晋波与弘佛科技的投资方股东之间纠纷处理完毕后予以恢复。周继德、刘庆、张晋波与弘佛科技投资方股东之间纠纷已于2018 年9 月21 日经法院调解结案,调解结案后张晋波还于2018 年11 月22 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与弘佛科技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所涉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在发行人律师于2020 年12 月23 日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股权转让价格及付款事宜向张晋波进行访谈后,张晋波才于次日向发行人律师发送短信称其是被欺骗后转让裕鸢有限股权的、其与刘勇涛、熊耀为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纠纷。在此之前,张晋波从未直接向股权受让方提出退还股权的诉求,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次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即使如张晋波单方所主张的,其系受欺诈而转让裕鸢有限股权,自2018 年9 月21 日周继德、刘庆、张晋波与弘佛科技投资方股东之间纠纷调解结案且刘勇涛未于纠纷处理完毕后恢复原有股权架构之日起,张晋波即知道且应当知道其受欺诈而转让裕鸢有限股权,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已逾四年,张晋波对股权转让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届满,撤销权已经消灭,且其也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请求。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张晋波未进一步出具与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事实相反的证据根据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张晋波访谈,张晋波确认已经于2017 年3 月6 日通过本人亲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方式书面确认同意将其持有裕鸢有限15%股权转让给刘勇涛及熊耀为,并于2017 年3 月8 日在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事实清楚、程序完备。

根据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张晋波访谈,张晋波单方主张本次股权转让是各方协商的暂时调整,待周继德、刘庆、张晋波与弘佛科技投资方股东之间纠纷处理完毕后恢复原有架构及张晋波系受欺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无任何录音、录像或书面证据(其表示有证人证明,但不方便透露)。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刘勇涛、熊耀为及同次进行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周继德、刘庆均确认张晋波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本次股权转让系真实股权转让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刘勇涛、熊耀为均未收到张晋波提供的任何录音、录像或书面证据或人证以证明其所述情况,亦未收到张晋波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法律文书或其他任何诉求。

同时,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刘勇涛已出具《确认函》,承诺如张晋波就前述主张提起诉讼,其将承担责任,积极做好协调、举证、应诉等各项工作,并自愿承担人民法院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刘勇涛还承诺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或信托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也未存在任何形式的受他人委托或信托方式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且不会通过该等方式持有或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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