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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参考
作者:Nancy
3月31日,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维峰电子”)的IPO审核状态显示为已问询。
(图片来源:深交所)
招股书中,维峰电子的对赌协议引发了市场的关注。
2020年12月14日,维峰电子、实控人李文化与新增股东东莞金产投、富民创投、德彩玉丰、曲水泽通签署了含股权回购条款的《增资认购协议书》,表示如发行人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国A股IPO上市或未被上市公司并购,东莞金产投、富民创投、德彩玉丰、曲水泽通均有权要求李文化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款内包含投资存续期所产生的利息6%/年。
此次对赌协议牵涉的股东属于突击入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三条规定,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型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并规定,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招股书中,维峰电子表示,外部新增股东东莞金产投、富民创投、德彩玉丰、曲水泽通看好该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管理团队,入股价格系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后确认的结果。
IPO前夕,维峰电子签署这样一份对赌协议被投资者认为是弊大于利,背后真实原因引发关注。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