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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大宗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交易规则》第3.7.10条中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作出调整。而这一调整显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减少大宗交易对竞价交易带来的负面影响。
根据《交易规则》第3.7.10条原来的规定,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不过,对于上述规定,“通知”将其中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的规定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并明确了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同时,“通知”还对开通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盘中接受时段作出了规定,即每个交易日接受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11:30、13:00-15:30。前述时段接受的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于当日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16:00-17:00仍暂不接受成交申报。
从上述调整来看,显然是对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作出了更严格的控制。这显然更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股票价格的预期,减少大宗交易对竞价交易的负面影响。
本来,大宗交易与竞价交易是两条道上跑的车,大宗交易是对竞价交易的一种补充。推出大宗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大额交易对竞价交易的价格带来冲击,以维护股票价格的稳定。不过,就《交易规则》第3.7.10条原来的规定来说,似乎会起到反作用。虽然从理论上来看,竞价交易的价格影响到大宗交易的价格,相反大宗交易的价格并不会影响到竞价交易的价格。但从实际交易来看,大宗交易的价格如果太低,还是会动摇投资者对股票的信心,从而对股票交易的价格造成负面影响。
比如,根据原来的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如果是根据后者,即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这个价格当然不会对市场带来多大的冲击。但如果是根据“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来确定,那么,其给投资者带来的心理影响还是很大的。假如股票本身就是大幅下跌收盘,假如下跌了20%,再向下30%来确实大宗交易价格,那么这大宗交易的价格较市场价就相当之低了,这显然会动摇投资者对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信心。
而“通知”将这一规定调整为“不得低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这一规定就大大压缩了大宗交易的价格。因为根据新的规定,大宗交易价格将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与“最低价”之间选择“孰高值”。这就意味着大宗交易价格最低也不会低于当天竞价交易的“最低价”。这就意味着大宗交易的价格在当天股票交易的价格范围之内。这显然就会减少大宗交易价格太低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 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股票价格的预期,有利于增加投资者对目前股票价格的信心。这显然有利于维持股票的稳定运行。所以,上交所“通知”对大宗交易有关价格的调整是值得肯定的。
当然,在大宗交易新规出台的背景下,不排除市场会配合大宗交易做“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可能,即做高“最高价”,或做低“最低价”。对此,监管部门务必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做好防范工作。而作为短线投资者来说,也可以通过“埋地雷”的方式来碰碰运气。让自己卖出一个最高价,或买入一个最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