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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法中明文规定法定权利,当公司股东间未产生争议时,股东知情权似乎在众多股东权利中显得微不足道,但当产生争议后,股东知情权纠纷又格外突出。因此,对于这样的反差,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结合实务经验,就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分析股东知情权纠纷对于股权争议解决能起到哪些作用。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股东查阅、复制权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依据,而《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股东查阅权则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依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亦或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均为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同时也是最基础的权利。
相较于其他常见的股东权利,如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参与决策权、表决权、查阅复制权等,这些股东权利的行使往往与股东的持股比例挂钩,或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具有较高的标准要求或前提条件,例如当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往往无法在股东会决议中起到关键作用。但股东知情权例外,该项权利的行驶只需基于股东这一身份要素,甚至可以说:只要是股东,即享有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相较于其他股权权利更为简单,股东只需向公司提出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即可,甚至无需说明目的。如股东至迟经过15日未得到公司答复,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和程序都较之便捷的情况,股东知情权纠纷便成为了有股权争议的股东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首选手段措施。
首先,股东知情权纠纷能尽快解决信息不对称甚至是失灵的困境。例如存在公司的大股东排除其他股东,独自掌控公司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公司内部信息,使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对公司情况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而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能够尽快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行使知情权就是股东解决信息不对称最便捷的途径。
其次,公司股东知情权之诉亦可为后续股东主张其他股东权利提供证据支持。例如当出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情形时,股东在查阅后可针对相关决议提起民事诉讼。又比如,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后发现有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也可以查阅到的资料为依据,进一步提起诉讼追偿。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数量迅猛增长的一类公司诉讼。某种意义上,股东知情权像是股东争议纠纷的“号角”,拉开了股权争议解决的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