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私募机构的前员工李某为这家机构进行募资工作,并在这家私募缴纳社保并获得劳动报酬。
然而,这家私募一口咬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仅是一种“合作关系”。
当双方要终止合作时,这个“矛盾”尖锐起来 ,不仅导致双方对簿公堂,还揭开了私募机构业务的“隐秘的角落”。
01
索求“2N赔偿”
据裁判文书网,北京中乾证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乾公司”)与李某的劳动争议官司历经一审和二审。
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中乾公司成立于2006年,全职员工人数为7人,管理规模区间为0-5亿元。
2022年3月末,北京证监局曾对中乾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为该机构存在不合规行为,即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这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裴某,早年曾在鞍山证券公司、中国华诚集团担任高管,2006年创立中乾公司。
劳动争议的另一个主角是李某,他要求中乾公司支付2020年8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要求的薪酬赔偿是“2N”——劳动赔偿中非常高额的水平。通常来讲,一个企业裁员会进行“N+1”的赔偿,N就是指劳动者在该机构任职的累计年份数。
然而,法庭交锋中,中乾公司并不认可其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02
隐秘的“合作”
一方要求高额的“2N”赔偿,另一方根本不承认双方是雇佣关系。
双方是如何走到一起的呢?
按照李某的说法,2019年7月,他与中乾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的女婿林某建立合作关系,当时他与中乾公司并无瓜葛。
一年之后的2020年6月,李某所在的团队出现资金链断裂,于是他找到裴某,也就是前老板林某的“老丈人”。
李某与裴某口头协商后,2020年7月“入职”中乾公司,月薪1.2万元。
李某为中乾公司做什么呢?
庭上,双方均认可李某每月报酬12000元且为中乾公司提供股票募集、融资工作。
法院并查明:中乾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劳动报酬,李某提供的劳动内容也是这家私募的业务组成范围部分。
庭审中还有一个细节:
中乾公司表示其经营范围为私募基金,林某(中乾公司法人的女婿)与中乾公司签过《合作协议》,由其团队在深圳为该私募拉资金,李某系该团队成员,负责给中乾公司拉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认可曾为中乾公司在深圳募集资金,并认为其系为中乾公司工作,并受其管理。
03
这场劳动争议出现一个“罗生门”:
中乾公司认为李某为其拉资金,但不是该私募的“在编人员”,亦不认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表示双方系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关系。
与之不同,李某则咬定他与中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2月裴某曾与李某进行过一次微信沟通。当时,李某接到裴某的女婿让其离职的通知。
曾有如下对话:
李某于是询问裴某:“裴总,林某让我离职,我觉得挺突然的,我想再问问您的意思”。
裴某回复“…由于公司管理规模大幅下降,加上去年投资策略与市场不符,导致产品净值也不理想…决定收缩公司的战线…非常感谢你对我和公司的支持与协助…”
2月10日李某告知裴某“…既然公司让我离开,我希望公司给我2n的补偿,大家好聚好散,从七月份到现在一共是八个月…”。
裴某表示同意。
最后法院指出:法定代表人裴某决定李某的在职时间及是否支付离职补偿,故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中乾公司虽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中乾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000元;
三、中乾公司支付被告李某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620.64元。